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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邑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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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3
平政发[200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邑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平邑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2] 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基础地位,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平邑县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
  (一)平邑县农村信用社的基本情况。平邑县农村信用社创建于50年代,经历了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对支持全县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信用社自身也得到了发展壮大,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全县信用社资产规模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都得到了较大提高和发展。截止2003年底,全县共有法人信用社16个,县联社1个,非法人分社机构24个,干部职工377人。资产总额159751万元,负债总额151144万元,所有者权益8607万元;各项存款118473万元;各项贷款103526万元,其中不良贷款27317万元,占比为26.39%;2003年度实现账面盈余1073万元,各项管理制度较为规范有效,运行情况较为良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进行改革的必要性。近年来,平邑县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在发展中化解风险,各项工作均取得明显成效,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为“三农”服务的方向进一步明确;内部管理逐步规范,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明显改善;金融风险得到控制并逐步化解,整体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但是,由于受历史、体制、政策以及自身经营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平邑县农村信用社目前还存在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理顺、历史包袱沉重等问题,不仅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大局,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三)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精神和山东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以及临沂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确定平邑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和省、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真正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农民、个体民营业主和企业法人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深化平邑县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市场经济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轨,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原则,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的原则,根据平邑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实行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两种产权制度,并采取一级法人管理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社会宣传,严格依法、按程序操作,并按政策规定做好农村信用社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工作,严防各类风险发生,确保业务和队伍稳定。
  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山东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临沂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平邑县农村信用社进行以下主要业务的改革:
  (一)组织形式改革。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平邑县确定农村信用社实行一级法人体制。
  (二)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根据全市的统一要求,结合平邑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效益状况、内部控制水平等实际情况,进行产权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改革。
  1、改革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将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单一股权构成,改为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社员(股东)获得信用社优先、优惠服务而入股的股金。资格股募集的对象主要是农户、个体工商户,资格股每股人民币1元,入股起点为100股。资格股继续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政策,也可在自愿的前提下转为投资股,但必须达到投资股的最低股数。资格股持有人享有贷款优先权和利率优惠权。投资股是持有人为获取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股金。投资股主要面向种养业大户、个体民营业主和企业法人募集。信用社员工必须入投资股。投资股每股人民币1元,最低入股数不少于1000股。投资股社员(股东)享有参与经营管理权和高于资格股的股金分红权。投资股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和继承。信用社清盘时,投资股以股金金额为限承担风险责任。投资股股金占总股金的60%以上,其中员工投资股不得超过投资股总额的40%。票据兑付时股金余额应达到4500万元,其中投资股不低于2700万元,资格股不低于1800万元。单个资格股社员(股东)、投资股社员(股东)入股金额均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资格股、投资股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不得在本信用社设置质押。
  2、股本金募集情况。在改革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的同时,对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进行改革,扩大入股范围, 提高入股额度,广泛吸收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入股。根据全县经济发展特点,募集股金的重点是农户、种养业大户、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各类经济组织等法人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自然人。要将投资股作为募集重点,积极吸收企业法人、个体民营组织等大户作为投资股社员,确保投资股数额占总股本的比例超过60%,全县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人民银行资金支持政策规定的要求。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信心,力争使绝大多数原有股金转为新股金。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在扩股工作中出现挤提存款、大面积突击退股、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及其他违规入股行为的,将坚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妥善处理原有股金和产权。首先,对原农户、个体工商户和法人社员股金,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同额转为资格股或投资股,但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股数,也可按1:1的比例退股,员工的股金,全部转为投资股。其次,按照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后,剔除社员股金、欠缴社会保险费,如果资产大于负债,积累部分首先冲抵历史挂账亏损,其次按规定提足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然后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呆账100%、呆滞50%、逾期20%、正常1%),作为农村信用社的附属资本;有剩余的,补提1997年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以后盈余年度应提未提的股金分红;仍有剩余的,比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号)规定,全部转为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准备金。如果资不抵债,先用现有积累冲抵历年挂账亏损,其余部分落实经营责任,通过采取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政策扶持等多种措施逐步消化。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确定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即将目前的县级联社、农村信用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组建新的县级农村信用社。组建县级农村信用社后,股本金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2%以上。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民主管理组织,在理事会、监事会中,大幅度提高投资股社员的比例,发挥投资人的管理、监督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独立理事和外部审计制度,着力培育农村信用社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
  (四)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继续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资金大部分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改革后县级农村信用社业务是原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延续和拓展,要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增强和完善服务功能。立足社区,面向“三农”,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充分发挥在农村的机构网点优势,积极开办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委托业务,逐步增加为农民服务的金融业务品种,条件成熟后,经国家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开办全部银行类金融业务。
  (五)内部机制改革。切实强化约束机制,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深化内部机制改革。
  1、机构设置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激励和约束机制,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确保支农服务的前提下,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快机构调整重组步伐,清理整顿代办站,根据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合理设置对外营业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
  2、干部管理改革。各部门机构的干部岗位设置和编制,实行竞争竞聘上岗,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干部激励机制,全面提高信用社的干部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3、员工管理改革。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竞聘上岗制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全员劳动合同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薪金分配制度改革。真正建立企业化的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经营活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引入现代金融管理制度,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成本控制等机制,强化对信贷投放、费用开支、成本核算等业务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运营质量,防范和控制新的经营风险。
  三、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扶持政策
  为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促进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确保实现国务院确定的改革目标,在完善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认真落实国家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政府部门要积极采取配套扶持政策,并协助农村信用社严格清查资产,追讨债务,分清责任,严惩犯罪。对1994年--1997年期间亏损农村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国家财政分3年拨补后,确保专款专用。省联社建立后,全省农村信用社可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按农村信用社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国家减征的税款用于消化历史包袱,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采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方式,争取国家的资金支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和使用。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至2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不超过1.2倍)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农村信用社在具体运用时,按照减轻农民负担和市场化原则,确定浮与不浮、浮动多少。
在落实兑现国家上述扶持政策的同时,为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提高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增强融资能力,各乡镇要从以下方面给予扶持:
  首先,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一是严格考核奖励,把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各乡镇的年度考核内容,为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对过去行政干预的贷款或协调农村信用社购买的各类企业债券、各级各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的行政性贷款(含政府及政府部门担保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当地政府负责收回,一次性归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分批归还,2005年底以前必须全部归还完。三是对地方各部门公职人员的贷款,在通知借款人的同时,限2004年底以前必须全部归还,不能按期归还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采取纪律和行政手段收回;对金融系统职工自贷、担保或介绍的不良贷款,通报有关金融机构,督促限期在2004年底以前收回或归还,不能按期收回和归还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采取纪律或行政手段收回。四是对企业借改制、破产之机,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形成的不良贷款,县级企业由县政府协调,乡镇、村办企业由各乡镇协调,按照“负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帮助农村信用社重新落实债务,落实还款来源,或通过财政返还、免收营业税的方法归还信用社贷款。对企图利用改制、破产之机逃废信用社债务的,县政府将坚决予以制止,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五是对接收的基金会贷款中的不良贷款,由县政府负责并责成乡镇政府置换或收回,县联社及辖属机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做好基金会不良贷款的置换和收回工作。六是对历年积累形成的村集体不良贷款,要采取先落实、后清收的办法收回;对一时难以收回的,也可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采取重新落实承贷主体,落实还款来源逐步清理收回。七是创新清收方式和手段,可以采取以优质资产置换、整体“打包”等多种形式,帮助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可以委托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收。八是要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快降低农村信用社风险资产的步伐。对有还款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帐户、钉子户,要采取法律手段,依法强制收回,发挥法律的威慑力。法院对农村信用社依法起诉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争取早判决、早执行,早收回。要加大执行力度,对已审结的案件及时执行,加快不良贷款收回;对拒不还贷、涉嫌诈骗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其二,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帮助信用社积极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圆满完成增资扩股的各项任务目标,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发展后劲。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增资扩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增资扩股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二是做好正确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使广大农户、企业法人、个体民营业主看到信用社未来发展的广阔前景,增强信心,积极投资入股信用社,推动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三是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信用社的地位、作用、信贷支农政策、改革发展情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增强社会公众对信用社投资的信心,促进增资扩股工作的全面开展。四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清退原有股金和募集新股金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认真做好支付风险的监测和防范工作,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督促信用社大力组织资金,清收不良贷款,合理确定资金使用顺序,留足备付头寸,抓好安全保卫,严防各类风险和案件发生。五是按县里统一布置和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增资扩股工作任务。各乡镇、县联社及辖属机构要根据下达的增资扩股计划,层层分解,制定奖惩措施;县联社要按旬监测、按月考核、按季兑现,努力完成增资扩股计划。六是严格考核奖惩,确保中央银行票据支持资金的及时到位。各乡镇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格考核、责任到人”的要求,做好对增资扩股工作的进度考核,凡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影响票据及时发行和扶持资金按时到位的,将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改革实施的总体安排
  一是召开全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会议。传达贯彻省、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全县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的困难与问题,按照省、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计划表,制定全县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度表,并落实好各级的责任;制定平邑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督促指导县联社制定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具体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制定《平邑县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平邑县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意见》和《平邑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实施意见》,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2004年2月底以前,完成申请专项票据、增资扩股、降低不良贷款计划的制定、上报和审核工作,并与县人民银行签订专项票据协议书。
  三是2004年3月份, 按照清查、总结两个阶段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查阶段在2004年3月20日前完成,总结上报时间为3月21日至31日。县联社组织辖属机构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各项具体布置和要求,全面开展工作。
  四是2004年6月底前,完成产权制度、增资扩股、组织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改革工作。
  五是从2004年第三季度开始,着重进行内部机制改革和内部控制建设。
  六是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检查落实,完善改革,兑现资金扶持政策。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支持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责任,县政府组织成立平邑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法院、县政府办公室、平邑银监组、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县体改办、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农村信用联社等为成员单位,其中平邑银监组为副组长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平邑银监组。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农村信用社改革,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平邑银监组负责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增资扩股、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等具体措施,加强对试点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力以赴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并保持农村信用社各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支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成立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工作小组,做好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资金支持工作,及时按程序发行、兑付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并加强监督管理,研究建立支付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和资金救助机制。
  县财政局负责对国家给予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财政部门保证拨补资金的及时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安全防护,打击金融犯罪,为农村信用社清收资产、增资扩股和稳健经营提供帮助。
  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支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工作,促进其稳定、健康、快速发展。认真落实各乡镇在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清收不良贷款等工作中的责任,纳入考核,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平邑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求。

  附件:
  1、平邑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平邑县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3、平邑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实施意见
  4、平邑县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意见
  5、平邑县农村信用社内部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6、平邑县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建设实施意见
  7、平邑县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暂行办法





附件1:

平邑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中经(副县长)
  副组长:孙腾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局局长)
       王洪秀(县银监组负责人)
  成 员:王建军(县人民银行行长)
       高彦坤(县财政局局长)
       田晓东(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郭继峰(县审计局副局长)
       朱玉珂(县国税局副局长)
       李纪刚(县地税局副局长)
       胡春广(县工商局副局长)
       周廷林(县法院副院长)
       张济忠(县公安局副政委)
       张现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 华(县农业局副局长)
       张德顺(县体改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银监组,王洪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平邑县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平邑县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临沂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清产核资的目的:全面核实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摸清家底,通过对资产的盘盈、盘亏进行必要的账务调整,真实反映信用社的财务状况,规范会计核算,为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对象:平邑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所属的所有机构网点。
  第四条 本次清产核资的清查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清产核资工作于2004年3月1日开始,月底结束。
  清产核资工作分清查、总结两个阶段进行。清查阶段在2004年3月20日前完成,县联社组织信用社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各项具体布置和要求,全面开展工作。
  总结上报时间为3月21日至31日。由县联社对信用社清产核资情况进行总结。对清查中定性不准、不能当时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办,由市办组织人员落实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
  清产核资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清产核资结果不作为有关政策给付的依据,只作为信用社产权改革和改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依据。
  第五条 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
  (一)清查资产,摸清底子。对信用社现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以摸清实有家底,落实债权债务。
  (二)清查各项信贷资产,划分资产占用形态。在全面核实信用社各项贷款(含抵债资产)、投资(债券)、贴现、委托放款等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清分占用形态。
  (三)核查往来款项,落实债权债务。在清查核实信用社存(拆)放同业款项、同业存(拆)放款项、调出调入资金及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基础上,摸清往来资金和应收应付款项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全面评估其资产损失和风险状况。
  (四)调整账务。在清查核实信用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及时调整账务。
  第二章 资产的清查
  第六条 现金资产的清查。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金银、业务周转金、有价单证等。在清查时全部进行实地盘点,核对账款、账实是否相符。对实际清查日与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时点不一致的,应采取倒推账簿与款物的办法进行。如发现现金(金银)盘亏、盘盈,应逐笔登记清单,经批准后应记入营业外支出、收入。现金明细账按查实数确认。
  第七条 存放金融机构款项的清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含准备金存款)、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联社及其他同业等用于清算、结算的款项。
  (一)按对账单与各金融机构全面核对存放款项余额,并据此进行总分核对。对存放的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应根据其持有的有价单证,检查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与对方金融机构面对面核实。
  (二)对结算往来款项,按有关结算办法规定进行核对,并对未达账项进行重点清查,对不正常的未达账项必须逐笔查清原因。
  (三)对县联社代理基层信用社缴存中央银行款项逐户进行清查核实,凡发现挪用和转移的款项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清理归位。
  第八条 调剂资金及拆放款项的清查。调剂资金及拆放款项包括信用社(联社)之间的资金调剂,拆放给除信用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一)按调剂、拆放资金合同,采取上门或函证的方式与对方金融机构进行详细核查确认,核对过程中发现合同要素不全、债权不落实、违规拆借等问题,必须彻底查明和纠正。
  (二)逐笔核对调剂、拆放资金分户账与总账、拆借合同是否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对利用调剂、拆放资金科目发放贷款的,应将其调整到正确科目反映。
  (三)根据调剂、拆放资金逾期时间、原因及还款保证等情况,对拆借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 信贷资产的清查。信贷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投资、待处理抵债资产、贴现、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等,清查时既要核对账、簿、卡,确保余额相符,还要根据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占用形态的划分标准进行清分,评价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一)核对信贷资产各科目总账与分户(统驭)账、分户(统驭)账与分户(明细)账、分户(明细)账与借款凭证(借据)是否相符。依据借款凭证(借据)逐笔与借款合同进行查实,通过核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借款合同。对单位和个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贷款逐笔与借款人进行清查核对。凡不在本辖区的异地贷款(投资)逐笔进行函证,未回函或回函未认定的贷款,应彻底查明原因。
  (二)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和信贷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贷款的期限、用途等核实科目归属是否合规。对抵押、质押类贷款的抵质押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清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补办手续,否则应调整为信用贷款。对科目使用不当、归属错误的贷款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对各种债券、投资要核查其所有权及持有形式,如持有形式为实物形式的,应清查实物券的金额、种类、账实是否相符;如为代保管单,则应审核其是否真实合规。属于对外股权投资的,应核查投资合同的投资原始赁证(或股权证),确认投资的合规合法性。
  (四)核查取得抵债资产的手续是否合规合法,取得后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账实是否相符,自用的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并作账务处理,对未经批准自用的逐笔列出清单;全面清查抵债资产的变现程序、过程和变现资金的归位情况。对难以变现的抵债资产,根据认定标准重新准确界定,但暂不作账务调整。
  (五)核查贴现及委托放款手续是否真实、完备,业务凭证与分户账(登记簿)金额是否相符,分户账(登记簿)与贴现(委托)单位核对是否相符。
  (六)根据信用社现行贷款占用形态的认定标准,对正常、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全面认真地清查核实。凡占用形态划分错误的及时进行调整,防止因占用形态划分不准导致对资产风险度评价的偏差。
  第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清查。垫款是否为保证金不足的部分,核实担保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出现垫款是否按照逾期贷款管理规定落实责任人清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使用各种资金购置、融资性租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对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进行价值重估,但对固定资产较多且与现行价值偏离较大的,可报经省联社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重估统一标准》进行评估。
  (一)采取双向检查的办法,即先以账查卡(登记簿),以卡查物,再以物查卡,以卡查账,对固定资产逐项逐件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二)根据国税发[1996]232号、鲁国税[1998]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在清产核资过程中,盘盈或无论何种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凡没有登记入账的,报经县联社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均应纳入账内核算,并相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记入当期损益。
  1、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确定的价值,相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和资本公积;
  2、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明确划分,分类递减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和累计折旧,损失(净值)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
  (三)对在建工程(包括未完工和停、缓建工程)应核查其有关立项和审批手续,属包工包料的,只清查投资总额、工程进度和质量等;不包材料的还应对材料、投资等进行账账、账实核对。
  (四)对融资性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核对与出租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并纳入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应收款项的清查。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利息(含待核销应收未收利息)、应收再贴现款项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对应收利息的清查应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和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规定逐笔清查核算是否正确,有无多计或少计应收利息,应收利息已形成坏账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坏账处理。
  (二)核查应收再贴现款项是否及时到位,有无转移、挪用及垫付其他资金。
  (三)逐笔清查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列账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并与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查实。对长期挂账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后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资产的清查。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一)对无形资产应逐项进行清查、核实。主要是有无漏记或误记,已入账的无形资产计价是否正确,是否按受益年限和有关规定进行摊销。
  (二)清查递延资产总分账务是否相符,各项目是否按受益年限和有关规定进行摊销,计算是否正确,待摊销递延资产加已摊销递延资产(已列入成本部分)与原发生的递延资产是否相符。
  第三章 负债的清查
  第十四条 各项存款的清查。各项存款包括活期、定期存款,财政性存款,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等。
  (一)核对存款类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卡片账)是否相符。
  (二)对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采用签发对账单方式逐户核对,核对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
  (三)按人民银行规定核查各类存款的合规性,对高息揽储(存)的要逐笔登记。
  第十五条 借入、存入、拆入款项的清查。借入、存入、拆入款项包括借入银行款、借入中央银行款项、借入支农再贷款、同业存放款项、其他金融机构调入拆入资金等。
对借入、拆入资金按拆、借款合同逐户逐笔与对方金融机构进行详细核查确认(存入资金发出对账单进行核对)。清查借入、拆入行为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十六条 应付款项的清查。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付社会保险费、应缴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等各种应付款项。
  (一)应付利息是否按规定计提、使用,对应付利息的计提、支出、结存进行清查,应付利息备付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二)清查各项应付款项的核算是否正确,逐笔与明细分户账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与债权人(单位)核实。
  (三)逐笔清查其他应付款项。对过渡性的资金及时予以清理。对长期挂账的查明债务性质与债权人(单位)核对,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负债的清查。对除上述各项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清查核算内容是否正确,总分账是否相符。
  第十八条 联行及社内往来资金清查。
  (一)核对联行各科目账、卡是否相符,对未达账项逐笔进行查清。
  (二)核对社内往来,对分社与管辖社之间的未达账项逐笔查清未达原因,确保一致。
  第十九条 或有资产、负债的清查。主要清查应收承兑汇票和承兑汇票资金反映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对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逐笔查实。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的清查
  第二十条 对所有者权益的清查。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
  第二十一条 实收资本和股本金的清查。
  (一)清查2000年以来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对实收资本的性质、增减变动是否经合法的中介机构验资等进行查实,保全信用社的资本。
  (二)清查2000年以来股本金,以法人股东和个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大户股东应逐户进行上门或函证核对,一般个人股金要进行账卡核实。
  (三)清查自2000年以来股息和红利派发情况,对提取、分配和结余的红利(股息)进行计算查实。
  第二十二条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清查。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有权部门审批,对资本公积的增加、减少和构成进行查实;对盈余公积的来源和计提比例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 利润分配的清查。对2000年以来利润分配科目的结转(包括损益类科目及本年利润科目)情况进行全面核对,清查未分配利润或待处理亏损的核算是否真实、正确。
  第五章 表外科目的清查
  第二十四条 表外科目的清查主要包括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逾期贷款应收利息、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清查。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包括已发行和未发行的有价证券)的名称、种类、数量、金额进行清查,对总账、分户账、登记簿进行查实,确保账账、账簿、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的清查。根据抵押、质押贷款合同记载的物品名称、数量、金额与登记簿进行核对,并实地盘点有价物品是否相符。对抵押、质押有价物品存在短缺、丢失等问题的,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的清查。结合信贷资产和表内应收利息的清查,对应收利息的账卡进行查实,应收利息实际收回是否及时销账。
  第二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的清查。核对低值易耗品账目和登记簿,并盘点实物,审查三者是否一致,对清查后盘盈盘亏的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真实反映信用社经营状况,清产核资后,信用社按照真实性原则,经批准后,对有关科目进行账务调整,准确反映信用社的资产、负债和财务状况。对过去的财务不实,本次查清后予以调整,对此次清产核资中虚报或瞒报的,严肃查处。今后各联社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 按照国税发[1996]232号和鲁国税[1998]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盘盈或转入用其他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盘盈或转入时:
  借: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重值价值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盘盈固定资产
  经批准转销待处理财产损溢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盘盈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盘盈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盘亏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盘亏固定资产净值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经批准转销待处理财产损溢时: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盘亏)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盘亏固定资产净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在市办和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采取全县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步骤,联社具体组织实施的方式。人员主要从信用社抽调,并对参加清产核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附件3:

平邑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力度,全面提高资产质量,推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顺利进行,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文件精神,争取国家扶持政策的全面兑现,促进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临沂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要求,现就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和原则
  (一)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全省、全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对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托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落实清收计划,实行分类处置,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多措并举,严格奖惩兑现,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盘活,切实提高资产质量,为圆满实现央行专项票据兑付目标奠定基础。
  (二)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工作的目标是:努力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按期达到央行专项票据的发行、兑付条件,确保国家扶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根据央行专项票据的发行、兑付条件,票据的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对达到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占比下降指标的联社进行兑付。根据早兑付、早受益的原则,我县农村信用社争取按期或提前兑付,经测算,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要由2002年末的34.66%,下降到票据兑付时的17.33%以下,才能全部兑付。要实现这一目标,现有的正常贷款不能增加新的不良,在扣除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3634万元的不良贷款后,不良贷款绝对额比2003年末仍需再下降4000万元,任务十分艰巨。
  (三)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工作的原则:一是要紧紧依靠乡镇党委、政府。省政府在“山东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中指出:明确和落实市、县级政府的责任,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各项工作,促进其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农村信用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辖内不良贷款的真实状况、信用社实现专项票据兑付条件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任务的艰巨性,通过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乡镇在清收盘活不良贷款中的作用。二是分类处置不良贷款。对现有不良贷款进行全面清查,托清底子,逐笔落实,分清责任,分别信用社责任人贷款、行政干预贷款、政府及政府部门行政性贷款(担保)、村集体贷款、公职人员贷款、接收农村基金会贷款,以及信用社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不良贷款,实行分类处置,加快清收进度。三是要突出重点。农村信用社要对不良贷款按类别、大小进行分类排队,找出不良贷款的“重灾区”,集中精力,各个击破。特别是因历年企业改制、破产而逃废、悬空的信用社债权,要尽快落实保全。四是要实行目标管理,严格奖惩兑现。农村信用社要将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与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兑付紧密结合起来,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考核,同时,把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效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调动全体员工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积极性。
  二、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主要措施
  (一)查清不良贷款的真实底数。农村信用社要组织抽调信贷、会计、稽核等岗位人员,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采取内查与外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现有贷款的风险状况逐笔进行核查,按照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真实准确的界定好贷款的实际占用形态,防止因原贷款形态反映不实而导致出现新的不良贷款,影响专项票据兑付目标的实现。重点要查清以下九类不良贷款的底数:
  1、因行政干预即根据有关会议纪要、文件或领导人指令发放造成的不良贷款;
  2、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的行政性贷款和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
  3、地方各部门公职人员、信用社及其他金融系统职工自贷、担保、介绍形成的不良贷款;
  4、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发放的顶名、冒名、超权、跨辖、逆程序、化整为零、自批自贷、垒大户等责任人不良贷款;
  5、贷户恶意逃废债务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特别是企业借破产、改制之名悬空债务形成的不良贷款;
  6、历年积累形成的村集体不良贷款;
  7、接收农村基金会所形成的不良贷款;
  8、政府部门及与农行分家前由农行协调购买的各类长期难以收回的企业债券;
  9、因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不良贷款。
  核查时,还要重点检查正常贷款科目隐含的不良贷款,以及不良贷款科目形态反映不实的不良贷款,特别是应列呆账科目而未列的呆账贷款,防止影响央行专项票据兑付的不良贷款占比下降指标和因呆账贷款反映不实而影响资本充足率指标。
  (二)分类处置,多措并举抓清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和《临沂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指导意见》要求,各乡镇要根据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和不良贷款的成因,找准不良贷款的清收重点,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努力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确保国务院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1、运用行政力量抓清收。重点抓好以下五类贷款的清收:
  对过去行政干预的贷款或协调农村信用社购买的各类企业债券、各级各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的行政性贷款(含政府及政府部门担保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当地政府负责收回,一次性归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分批归还,2005年底以前必须全部归还完。
  对地方各部门公职人员的贷款,在通知借款人的同时,限2004年底以前必须全部归还,不能按期归还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采取纪律和行政手段收回;对金融系统职工自贷、担保或介绍的不良贷款,通报有关金融机构,督促限期在2004年底以前收回或归还,不能按期收回和归还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采取纪律或行政手段收回。
  对企业借改制、破产之机,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形成的不良贷款,县级企业由县政府协调,乡镇、村办企业由各乡镇协调,按照“负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帮助农村信用社重新落实债务,落实还款来源,或通过财政返还、免收营业税的方法归还信用社贷款。对企图利用改制、破产之机逃废信用社债务的,县政府将坚决予以制止,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
  对接收的基金会贷款中的不良贷款,由各乡镇负责置换或收回,农村信用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做好基金会不良贷款的置换和收回工作。
  对历年积累形成的村集体不良贷款,要采取先落实、后清收的办法收回。对一时难以收回的,也可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采取重新落实承贷主体,落实还款来源逐步清理收回。
  2、落实责任促清收。实行贷款风险责任终身追究制,无论责任人走到哪里,都要追究其责任。对核查出的信用社内部人员的各类违章违纪责任人贷款,从现在开始,要加大清收力度,包括信用社内部人员自贷、担保、介绍形成的不良贷款,采取对在职人员离岗清收、下岗清收等措施,限3月底以前收回,限期内收不回的,只发给最低生活费300元,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退休人员,要责令其返回原单位限期清收,限3月底以前收回,限期内收不回的,只发生活费300元;涉嫌违法放贷,造成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要及时送交司法机关。
  3、组织招标清收和债权拍卖。对因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不善出现的不良贷款或责任人规定期限内不能收回的贷款,可实行招标清收,也可以组织债权拍卖。
  实行招标清收的,根据不良资产清收变现的难易程度确定标的额,标的额先由信用社初评,报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由联社理事会确定。对标的额低于原债权额(含本息,下同)20%以上、债权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要报经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查核准。标的额确定后,要在全县张榜公布,分期分批组织招标大会,先由农村信用社职工参加竞标,竞标价高者中标。如果在农村信用社辖内没有中标的,再实行对外公开招标。对中标的单位和个人要签定清收协议,收取1—5%清收保证金,限定收回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规定期限内不能收回的,按违约责任扣收保证金。
实行债权公开拍卖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履行拍卖程序,召开拍卖大会。拍卖活动可由农村信用社组织,也可由农村信用社委托上一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
  4、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发挥资产保全部门的作用,抽调人员组成不良贷款清收大队, 专职清收不良贷款。专业清收人员实行一定比例的年薪制,其余收入完全与清收成果挂钩,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具体办法由农村信用社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5、创新清收方式和手段。各乡镇可以采取以优质资产置换、整体“打包”等多种形式,帮助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可以委托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收,签定委托协议,按收回货币资金的一定比例支付办案经费、办公经费或劳务费。要广泛依靠社会力量,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加快降低农村信用社风险资产的步伐。
  6、积极开展依法收贷。对有还款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帐户、钉子户,农村信用社要采取法律手段,依法强制收回,发挥法律的威慑力。法院对农村信用社依法起诉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争取早判决、早执行、早收回。要加大执行力度,对已审结的案件及时执行,加快不良贷款收回;对拒不还贷、涉嫌诈骗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要加强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变现。严格抵债资产的接收条件,加强接收后的管理,一般在12个月内处置完毕,防止抵债资产的“二次流失”,特别是抵债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增强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按权限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防止超低价处置抵债资产所造成的损失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严格管理,奖惩兑现
  (一)通过招标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的,超出竞标额的,按超出金额等额奖励个人,达不到竞标额的不奖励,并视情况扣收清收保证金。
  联社副主任级以上干部不能参加不良贷款的清收竞标,不得享受奖励;信用社主任不得参加本社不良资产的清收竞标,不得享受奖励,但可参加本社以外的清收竞标并享受奖励。
  (二)委托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律师事务所、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外部单位和个人,以货币资金收回的,可根据清收难易程度,按收回额的3-5%提取办案经费,办公经费和劳务费。
  (三)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目标管理,对信用社主要负责人任期内未完成目标的,或预测完不成清收目标、可能影响到央行专项票据兑付政策的,按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农村信用社监事长要对清收盘活的成果和真实性进行监督,未完全履行监督责任,导致清收盘活成果不真实,影响享受国家资金扶持政策的,按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四、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工作的效果,圆满完成央行票据置换兑付任务目标,县里成立了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公安、检察院、法院、人民银行、银监组、县联社等单位为成员的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各乡镇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宣传发动,让欠债户更好地了解信用社的信贷扶持政策,用诚实守信的观念,支持信用社发展。制定清收盘活计划,层层分解清收任务,组织清收盘活竞赛活动,狠抓考核落实。严厉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落实已悬空的债权,查处农村信用社各类案件。要把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为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附件:
1、全县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不良贷款清收计划
2、全县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不良贷款清收计划





附件4:

平邑县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意见

  为切实做好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工作,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内部机制改革的深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山东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和全市深化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增资扩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为指导,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改革股权设置,妥善处理原有股金、历史积累和包袱,扩大入股面,提高入股金额,构建新的产权关系,落实股权责任,着力培育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资格,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支持全县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增资扩股工作的目标:一是股权结构多样化,改革股权设置,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改变股权结构单一的状况;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原有社员的基础上,扩大入股面,积极吸收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三是落实股权责任,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类股权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和风险责任;四是大幅度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确保我县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达到2%的标准要求。
  增资扩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在原有股金的处置和新股金的募集过程中,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增强社会公众对信用社未来发展的信心,并自愿出资入股,严禁强迫公众入股。
  (二)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处置老股金、募集新股金,依法合规操作,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确保增资扩股工作合法有效。
  (三)有效原则。增资扩股后的股金,必须真实有效,并使其中的绝大多数股金承担风险责任,逐步形成产权对经营管理行为的有效约束,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四)稳定原则。妥善处理原有股金、历史积累和包袱,加强对支付风险的监测和防范,防止发生挤提存款、大面积退股等问题。
  二、改革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
  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化的要求,改革股权设置,完善股本结构,构建新的产权关系。
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社员(股东)获得信用社优先、优惠服务而入股的股金。资格股募集的对象主要是农户、个体工商户,资格股每股人民币1元,入股起点为100股。资格股继续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政策,也可在自愿的前提下转为投资股,但必须达到投资股的最低股数。资格股持有人享有贷款优先权和利率优惠权。
  投资股是持有人为获取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股金。投资股主要面向种养业大户、个体民营业主和企业法人募集。信用社员工必须入投资股。投资股每股人民币1元,最低入股数不少于1000股。投资股社员(股东)享有参与经营管理权和高于资格股的股金分红权。投资股不能退股,信用社清盘时,投资股以股金金额为限承担风险责任。投资股可以转让和继承。
  投资股股金占总股金的60%以上,员工投资股不得超过投资股总额的40%。单个资格股社员(股东)、投资股社员(股东)入股金额均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资格股、投资股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不得在本信用社设置质押。
  三、妥善处理原有产权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妥善处理原有股金。原农户、个体工商户和法人社员股金,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同额转为资格股或投资股,但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股数,也可按1:1的比例退股,员工的股金,全部转为投资股。
  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对清产核资后,如果剔除社员股金资产仍大于负债,积累部分首先冲抵历史挂账亏损,其次按规定提足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然后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呆帐100%、呆滞50%、逾期20%、正常1%),作为信用社的附属资本;有剩余的,补提1997年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以后盈余年度应提未提的股金分红;仍有剩余的,比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号)规定,全部转为信用社的风险准备金。剔除社员股金后如果资不抵债,先用现有积累冲抵历年挂帐亏损,其余包袱要落实经营责任,通过采取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政策扶持等多种措施逐步消化。
  四、重新募集股本金
  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结合经济发展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吸收辖内各类资本入股,鼓励多入股、入大股,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率,为落实管理责任和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一)增资扩股工作计划。全县各信用社截止2002年底股金余额为5223万元,2003年股金余额为5612万元,票据发行时股金余额要求为6223万元。根据票据兑付的规定要求,我县增资扩股工作的重点是按股权结构设置的要求,做好原有股金的清理和规范。考虑到在规范过程中原有股金退股的因素以及股权结构的调整,需重新募集股金。联社争取2006年一季度提前申请兑付票据,票据兑付时股金余额应达到4500万元,其中投资股不低于2700万元,资格股不低于1800万元。根据全县经济发展特点,募集股金的对象是农户、种养业大户、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各类经济组织等法人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自然人;募集股金时要将投资股作为募集重点,积极吸收企业法人、个体民营组织等大户作为投资股社员,确保投资股数额占总股本的比例超过60%。全县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人民银行资金支持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积极稳妥地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在清产核资阶段对原有股金进行确认时,应编制统一的募股说明书,设立信用社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出资日期、住所、记名式股金证书或记名式股权证书(要区分记名式资格股股权证书和记名式投资股股权证书)编号等。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增资扩股的政策、各类股权的权利、中央的扶持政策、信用社的发展前景等,增强社会公众的信心,力争使绝大多数原有股金转为新股金。
  积极募集新股金,重点做好投资股的募集工作,对可能成为信用社投资股社员的法人机构、自然人,尤其是种养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和个体民营业主等,在规定持股比例限制范围内,积极争取他们多入股、入大股。资格股的募集,重点是在保持现有农户入股面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入股面,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农户、个体民营企业入股面达到60%以上。
  为确保完成员工投资股的募集工作,全面实行员工持股风险经营机制,县联社理事长持股最低不低于10万股,主任、监事长不低于8万股,副主任不低于6万股,中层管理人员不低于4万股,在编职工不低于2万股,临时工不低于1万股,业务员不低于1万股,代办员不低于0.5万股。员工持股方案要经理事会批准。现有的员工股金全部转为投资股,不足部分限期补足。
  (三)农村信用社要按照银发[2004]4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做好增资扩股工作,对在扩股工作中出现挤提存款、大面积突击退股、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及其他违规入股行为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明确股权权利,落实股权责任
  增资扩股工作结束后,按照“明晰产权关系,落实股权责任”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各种股权在参与管理、股金分红、贷款申请等方面的具体权利、责任和义务,逐步解决“由谁出资、由谁管理、出了问题由谁负责”的问题。
  以明确和落实入股者的监督权利为重点,逐步形成股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制约机制,最终实现由出资人“说了算”。按照各种股权成份在总股权中的比例,确定社员代表的比例,资格股社员(股东)代表由资格股社员选举,投资股社员(股东)代表按照出资额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出资额相同的,由相同出资额的社员(股东)推选。大幅度提高投资股社员(股东)在理事会、监事会中的比例,减少员工理事、监事的比例,充分发挥出资人的监督制约作用。
  落实股权的风险责任,投资股社员以入股额为限承担风险责任,以利益机制促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的形成和作用的发挥。
  为完善盈利分红制度,对资格股、投资股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信用社盈利时,在政策规定的分红额度内,投资股分红收益率在资格股的2倍以上。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比较沉重,微利社和亏损社对过去的存款化股金暂时可按当年的效益提取分红基金,但总的股金收益不得超过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改革过渡期间(2005年底前),可继续实行保证社员(股东)利益的稳定政策。
  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4]4号文《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有关问题的说明精神,信用社对股东支付利息或做出保息承诺的,在考核其资本充足率时,相对应的股金要从资本净额中等额扣减。县、乡政府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对股东进行补贴的,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并明确规定所需补贴资金从政府预算中列支,相对应股金计入资本净额的方法和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计算资本净额时,对股东关于不退股的承诺剩余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相对应的股金按100%计入资本净额;承诺剩余期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相对应的股金按80%计入资本净额;承诺剩余期限不足1年或股东未出具承诺的(依据银监会有关规定不得退股的股金,其股东无须出具承诺),相对应的股金不计入资本净额。
  六、增资扩股工作措施
  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县、乡镇政府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帮助信用社积极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圆满完成增资扩股的各项任务目标。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县增资扩股工作全面完成,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增资扩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增资扩股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
  (二)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全县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动员会、座谈会,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做好正确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使广大农户、企业法人、个体民营业主,看到信用社未来发展的广阔前景,增强信心,积极投资入股信用社,推动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信用社的地位、作用、信贷支农政策、改革发展情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增强社会公众对信用社投资的信心,促进增资扩股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清退原有股金和募集新股金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认真做好支付风险的监测和防范工作,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督促信用社大力组织资金,清收不良贷款,合理确定资金使用顺序,留足备付头寸,抓好安全保卫,严防各类风险和案件发生。
  (四)各乡镇、农村信用社要按县领导小组统一布置和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增资扩股工作任务。各乡镇、农村信用社要根据下达的增资扩股计划,层层分解,制定奖惩措施;县联社负责按旬监测、按月考核、按季兑现,努力完成增资扩股计划。
  (五)严格考核,确保中央银行票据支持资金的及时到位。各乡镇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格考核、责任到人的要求,做好对增资扩股工作的进度考核,凡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影响票据及时发行和扶持资金按时到位的,将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大对信用社完善股本结构和产权设置改革力度,克服一切困难,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内使股权设置和股金结构达到规定要求。








附件5:
平邑县农村信用社内部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提高全县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水平和运营质量,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经营活力,更好地搞好支农服务,提高经营效益,防范和控制新的经营风险,确保实现国务院确定的改革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和《山东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临沂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全县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内部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应遵循的原则
  近年来,全县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行以“一推双改”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经营机制改革,增强了经营活力,促进了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经营状况的不断改善。但是,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信用社产权约束乏力、内部控制薄弱、竞争能力不强的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在深化产权制度、管理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深化内部机制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和承担起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的职责,促进农民增收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此,确定信用社内部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逐步建立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互结合的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经营业绩和风险控制的考核体系,达到深化改革的要求,完成改革确定的目标,确保信用社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内部机制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
  强化产权约束。落实不同股金的风险责任,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产权对经营管理行为的约束,完善决策机制,明确管理责任;
  改善支农服务。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完善支农服务网络体系,落实各项便民服务措施,建立金融产权创新机制,尽力满足“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努力保持稳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要求,推进内部机制改革,切实保证员工队伍和各项业务的稳定;
  坚持效益优先。以市场为导向,在满足支农需要的前提下,继续加大机构调整重组力度,改革管理方式,带动和促进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
  全面加强内控。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机制,落实监督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二、内部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产权对经营管理行为的约束机制。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积极改革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增设并大力吸纳投资股,鼓励各类经济成份入股、入大股,落实股权责任,“校正”出资人与经营者的关系,逐步解决信用社“由谁出资、由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的问题,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互结合的经营机制,使明晰产权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管理责任紧密结合,维护所有者的权益,确保社员真正履行职责。
  扩大投资入股面,大幅度提高投资股社员在民主管理组织中的比例,发挥投资人的管理、监督作用。社员代表名额按资格股、非员工投资股、员工投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分配。投资股社员代表不低于60%,并在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
  根据股金性质和入股额,明确相应管理权利。资格股社员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员工投资股社员理事按持有投资股数额多少确定,数额相同的,由持有相同投资股数额的社员相互推选产生;员工投资股社员理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理事由县政府或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委派。实行外部审计制度,强化对经营者的外部制约。
  加强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保障理事会真正发挥决策者和所有者代言人的作用。对经营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选拔、流动、淘汰机制和业绩考核评判标准。
  (二)建立严密内控下的灵活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的职责和运行规划,理事会在决策范围和权限内,对主任的决策事项及权限进行授权,并实施严格监督。规范决策组织和决策程序,建立运行程序和议事规划,把决策人的职务行为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透明度,杜绝超权限、逆程序等违规决策行为。落实决策责任,各项决策的过程和结论都要有明确的记录,决策机构各成员的意见都要有明确的记载,并有案可查。建立决策效果评价体系,决策人员对决策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联社要建立大额贷款审查、费用审批、内部控制建设、新产品开发委员会等专门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可行性论证,供理事会决策参考,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为加强内部控制,理事长、主任不参加大额贷款审查委员会,但对大额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贷款有“一票否决权”。
  完善授权授信制度,明确县联社、信用社、客户经理以及其他员工的决策范围和权限,并以书面形式逐级授权授信,加强上级对下级的决策和指导作用。
  经营人员在权限范围内,实行灵活经营,并实行绩效挂钩。积极开办银监局批准的各项业务,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资产多元化,积极开办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委托业务,逐步增加为农民服务的金融业务品种。
  (三)建立紧跟市场需要的业务拓展机制。改革后的信用社业务是原信用社业务的延续和拓展,要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紧跟市场需要,加大业务创新和新产品研发力度,增强和完善服务功能。县联社要设立客户服务中心,建立与客户的联系、沟通渠道,在提高整体金融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对优质客户提供特色化、个性化的服务,满足广大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实施全面客户关系管理,加强市场和客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做到对市场的快速反应。充分发挥网点优势,在行政村聘任支农联络员,延伸服务,贴近农民。
  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积极做好客户群体细分和需求调查工作,在不偏离“以农为本”的市场定位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特色产品,丰富金融产品系列,提高核心竞争力。县联社要成立新产品开发委员会,负责市场营销与开发、发展策划等工作。依托综合业务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交互式、个性化和智能化服务;积极开办代收、代付、代理保险证券等中间业务,开办政策性银行及各部门、行业委托的业务,不断拓展市场空间,增加金融业务品种,进一步提高对“三农”的金融服务水平。
  建立金融产品的成本、效益评价和风险评估机制,新产品开发委员会定期对金融产品的市场需求、客户群体、效益和风险等进行详细评价,对风险大、盈利少、客户群体小的产品加以限制或暂停,加大对盈利空间大、客户群体大、风险可控的新产品的市场营销力度,努力扩大市场份额,实现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双赢”。严格控制大额贷款投放,严禁对风险较大的行业进行授信,已经有贷款或授信的,要落实责任,限期收回或纠正。
  (四)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机构调整重组机制。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确保支农服务的前提下,采取降格、合并、撤销等多种方式,加大机构调整重组力度。逐步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益为标准的机构布局动态优化机制,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国家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后,及时调整机构网点。根据市场需要和投入产出比,调整机构网点的功能,整合内部资源配置,逐步撤销功能单一的网点,尽快实现向“集约型”的转变。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定期对各机构网点进行评价,人均业务量达不到全辖业务平均水平的网点,要以平均业务量为依据减少人员,减员后达不到内部控制要求的,要予以撤并。对现有营业机构劳动组合进行重组,积极稳妥地推行柜员制,实行“一柜通”或“一站式”服务,改善和提高服务水平。
  改革机构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扁平化”管理,对各机构网点由县联社直接进行管理,整合管理资源,减少管理环节,节约管理成本。除县联社外,取消原法人机构对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管理职能,分流管理人员,充实市场营销人员,根据县联社的授权,积极开展业务经营。
  加强代办站管理,本着有利于“三农”服务、有利于控制和防范风险、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的原则,按照“多撤销、少保留、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的总体要求,撤销业务量较小、问题多的代办站,保留数量不超过原有数量的50%。规范和加强对保留代办站的管理,合理确定手续费比例,降低经营成本。清理整顿代办站工作原则上在2004年底前完成。
  (五)建立以效益为目标的人力资源配置优化机制。县联社要积极精简机构和人员,以效益为目标,重组职能部门,强化市场拓展和稽核监督职能;合理确定各机构、各部门的岗位设置和编制;后勤保障逐步实现社会化。
  严格控制、压缩非业务岗位和亏损社人员数量,富余人员向客户经理、市场营销岗位及乡镇机构分流,使人力资源配置与经营效益、经营重心相匹配。
  推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在按政策规定做好农村信用社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对员工进行从业资格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从业资格证书,作为竞聘工作岗位的条件。对不能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应采取适当方式积极稳妥地进行分流。条件成熟后,积极推行员工等级制,并实行员工等级与岗位挂钩的办法。
  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建立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制度,优化人才与岗位配置,为员工提供创业、发展的机会,做到既能充分发挥老员工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特长,又能让德才兼备的青年业务骨干脱颖而出,使不同人员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创造与收入相符的一流业绩。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效益。
  实行员工合理流动,培育有活力的内部劳动力市场。要广开纳才渠道,打破身份界限,完善人员流动机制,鼓励员工在系统内合理流动。对急需的中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以系统内调控为主,面向社会招录有一定的专业特长、适应农村信用社工作需要的人员。
  加强人力资本投资管理,建立单位和个人共担成本、共享利益的机制。搞好岗位职务分析,科学地制定中长期教育培训计划,把人才的培养纳入主动有序、规范系统的轨道,改变目前以应急培训为主的状况。加快吸纳人才,调整优化员工结构 。
  (六)建立以业绩为标准的干部评价机制。深化干部竞争机制改革,推行干部考试考核、优化组合、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群众评议、岗位轮换、末位淘汰等制度。
  对信用社干部全部实行任期目标管理,经营业绩与任期挂钩。形成优胜劣汰、能上能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省联社将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县联社也要根据上级的要求,建立高级管理人员数据库,逐步实现高级管理人员培养、使用的专业化、动态化管理。职业经理人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威信,在联社中层岗位或信用社领导岗位上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规定的学历、职称和金融工作年限。建立对职业经理人的培训、培养机制,使其熟练掌握金融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知识。
  (七)建立与贡献紧密挂钩的激励机制。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真正建立企业化的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实行个人收入与贡献挂钩,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经营活力。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根据员工的岗位及业务量不同,以岗位定底薪、以业绩定报酬。分配要坚持区别对待、政策倾斜的原则,向业绩突出的管理人员、特殊专业人才倾斜,向艰苦岗位、偏远乡镇人员倾斜,体现工资分配的公平性。
  按经营效益拉开收入档次,联社内部按承担风险和责任、工作业绩和效益分别拉开档次,建立薪酬挂钩的分配制度。对联社本部管理人员实行定量考核,收入与其所辖机构的经营业绩挂钩,通过利益纽带增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意识。突出对管理层、业务骨干、市场营销人员的倾斜。
采用多种有效的激励方式,满足员工的多层次需求。对关键岗位、技术岗位和重点业务岗位,设定业绩奖、特别贡献奖;对市场营销人员,应加大绩效挂钩的力度,实行以市场手段为主的分配。对有突出贡献者和业务骨干提供参加各类培训的机会。
  县联社要建立人事薪酬委员会,逐步实现对员工业绩评价的科学化,提高收入分配制度的透明度,增强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
  三、内部机制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农村信用社内部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联社要成立专门的内部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信用社内部机制改革的领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工作,保证内部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注意把握的问题。深化内部机制改革事关信用社发展、稳定大局,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情况复杂,任务艰巨,要及时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对社员民主选举、机构调整、岗位设置、竞争上岗、劳动用工和分配等工作要切实提高透明度,确保公开、公正、公平;要根据各自特点,因地制宜、稳步实施,防止激化矛盾;要把内部机制改革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一手抓机制改革,一手抓业务发展,积极做好组织资金、信贷支农、清收盘活、扭亏增盈、新业务拓展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6:

平邑县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建设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信用社安全、稳健运行,现就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内部控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内部控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通过开展学习教育、查摆问题、整章建制、强化监督等活动,增强全员的内部控制意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完善检查辅导、稽核监督机制,强化对经营管理决策和业务操作的监督制约,切实提高内部控制水平,促进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是:全县农村信用社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明显增强;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规范,内部控制建设责任得到落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得到有效监督;识别和控制风险能力明显提高,各类案件、责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得到ISO9000质量认证。
  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覆盖信用社经营管理决策、业务运行、检查监督、员工管理、案件防范、安全保卫等全部经营管理活动,通过全面的清理、检查、整改和完善,使内部控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二是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树立内部控制的权威性,明确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确保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三是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的自我纠正机制,建立独立于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部门之外的监督、评价部门,疏通信息交流和反馈渠道,落实内部控制建设责任,促进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四是严禁信用社以加强内部控制为名乱设岗位、乱进人员、超编制配备人员;五是与信用社构建新的组织形式、深化内部机制改革以及业务发展等紧密结合,促进和巩固信用社改革成果。
  二、内部控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建设的主体是信用社,重点是强化对各营业网点和资金流出业务、岗位、环节的管理、控制和监督。农村信用社应根据自身实际,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内部控制文化建设,增强内部控制观念。深入开展以学法规、学制度和剖析案例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使信用社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加强内部控制是规范风险、改善经营状况、实现稳健经营的基础和保障,是加快发展步伐、更好地支持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彻底纠正重发展、轻管理的错误思想,牢固树立制度先行、内控优先的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制度意识和自觉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弘扬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的“三铁”精神,倡导并形成遵守制度光荣、违反制度可耻的氛围,创建员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奖罚分明、规范有序的良好内部控制环境。
  (二)深入查摆问题,找出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农村信用社要把查摆、分析问题,作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纠正机制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全体员工逐级分专业、按岗位对内控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查摆内部控制意识是否到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决策程序和运行规则是否科学规范;查摆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应承担的责任是否明确,各项决策是否自觉置于有效监督之下,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权限、逆程序决策的问题;查摆各项业务、各专业、各岗位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定是否全面落实;查摆风险识别与控制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各类经营风险是否控制在预定的目标范围;查摆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健全完善,事后监督、会计检查、稽核监督等环节作用是否充分发挥;查摆责任制是否得到全面落实,存在的问题能否及时反馈和纠正,问题责任人及有关人员能否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等。查摆问题要全面、深入、细致,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覆盖经营管理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做到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在全面查摆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工作,查找内部控制建设和落实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订健全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的具体方法和意见。
  (三)整章建制,建立起符合信用社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农村信用社要在认真查摆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对不符合新的规定要求和不适应变化了的业务发展需要的,要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对票据、消费信贷、货币市场等新开办业务,严格按照“内控先行、制度先行”的要求,建立健全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统一、规范、细化各项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禁止事项和纪律,制定业务操作的质量标准。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的职责,规范运行程序和议事规则,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理事会负责决定信用社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信用社可以控制、接受的风险水平,批准发展战略和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聘任经营班子,对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等;经营班子负责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各项战略、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授权和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建立识别、计量和管理风险的程序,建立和实施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等;监事会负责实施财务监督,负责对信用社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情况以及经营班子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全面建立并实行授权授信制度,根据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以及客户经理的决策范围和权限,建立统一、完善的授权管理体系。健全内部控制委员会、新业务开发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等决策、咨询组织,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对决策行为的制度约束和民主监督,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以增强事中控制能力为重点,建立健全横向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各部门、各专业、各岗位之间横向的监督制约关系,落实监督责任,使每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都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增强事中控制风险的能力。健全事后监督、会计检查辅导、稽核监督机制,明确和落实检查监督人员的责任,全面实行干部异地交流制、主管会计委派制、定期稽核制、重要岗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建立内部控制责任制,明确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的职责,定期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明确各专业、各岗位应知、应会的知识和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制度,从新业务开始逐步建立和落实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促进形成学习制度、照章办事的良好氛围,增强全体员工执行制度规定、主动参与内部控制建设的自觉性。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农村信用社要把追究责任作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制度规定、不按程序操作等行为,尤其是已造成案件和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以责任追究推动和促进制度的落实,切实提高信用社的内部控制水平。
  建立科学、完善的决策记录与考评机制,如实、详细、明确地记载各项经营管理决策的过程和结论,详细记载决策机构各成员的意见,做到有案可查;定期对决策机构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优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杜绝“一言堂”,全面提高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决策水平。建立健全工作登记制度,授权授信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各专业、各岗位员工必须遵行的制度规定、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等,要以书面形式印发到相关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员以及与之有制约关系的岗位人员和稽核人员;后台监督要有书面记录,稽核检查要逐项登记并有书面结论。
  (五)建立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增强自我纠正能力。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不同部门分别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和监督、评价。内部控制建设、执行部门负责设计内部控制体系,组织督促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监督、评价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保证信用社内部控制建设与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要定期组织对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建立内部控制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确保各业务部门、稽核部门、检查监督人员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隐患和缺陷,能够及时反馈到监督、评价及建设部门,增强信用社内部控制的自我纠正能力。
  三、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实施
  (一)内部控制建设以信用社法人为单位进行,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农村信用社要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内部控制建设的具体内容、工作重点、时间安排和目标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明确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内部控制建设取得实效,全面实现各项任务目标。县联社要充分发挥好行业管理、业务指导作用,督促辖内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内部控制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对工作不负责任、搞形式、走过场的信用社,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责任。
  (二)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建设要与深化内部机制改革结合起来,把完善经营管理决策机制,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投资人对经营管理决策的监督制约作用,建立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体系等,作为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加强对新开办业务风险的管理,增强对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能力,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同时,对业务量小、达不到保本点、无安全保障的营业网点,要坚决予以撤并,降低经营成本,减少风险点;对达不到内部控制要求、营业网点数量超出信用社管理能力的,要进行合并重组,强化对营业网点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提高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水平。
  (三)内部控制建设要与业务发展结合起来,一手抓内部控制建设,一手抓业务发展。通过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组织资金、信贷支农、清收盘活不良资产、扭亏增盈、新产品开发等业务工作的开展,增强信用社的资金实力,提高经营效益,降低风险水平,促进信用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全县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附件7:

平邑县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维护全县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突发性支付风险,是指因各种突发性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信用社出现存款异常大幅下降,或短期内出现较大支付缺口的情况。
  第三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县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具体负责辖内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突发性支付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预防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防化结合、重在防范。在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监测和督促下,农村信用社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 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平邑县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县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平邑银监组、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县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联社,具体负责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理机构,一旦辖内信用社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应立即启动,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在组织处置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过程中,将积极帮助发生支付风险的信用社机构(以下简称风险机构)组织存款,清收不良贷款,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和扶持,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使风险机构提高支付能力,改善经营状况,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七条 信用社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将指导风险机构进行自救,并监督风险机构认真落实各项处置、化解风险的措施。
  农村信用社要指定专门部门,对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进行监测、预警、提示,并及时向县政府、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平邑银监组等有关机构报告;加强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协调支付风险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县政府负责指导风险机构进行自救,并在必要时,动用信用社二级准备金,对风险机构进行系统内资金救助。
  县联社负责组织风险机构进行自救,并在风险机构自救、省联社系统内资金救助仍不能化解支付风险时,按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支持。
  第八条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按规定批准风险机构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并在现金供应、账户开立等方面向风险机构提供应急便利。
  第九条 平邑银监组对信用社支付风险进行监测,并负责向县政府提供监管数据及有关信息;对可能出现风险的信用社提出风险预警,并及时报告县政府;指导督促风险机构做好风险自救和恢复正常经营工作;查处其他金融机构误导性宣传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第十条 公、检、法等部门负责维护风险机构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行为,依法对风险机构中的经济金融犯罪行为进行司法处置;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帮助风险机构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提高风险机构的支付能力。
  第三章 突发性支付风险的监测与防范
  第十一条 县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辖内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理预案,根据不同的风险起因,明确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程序,明确参与化解风险各方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 平邑银监组和县联社建立信用社支付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对辖内信用社的支付状况进行序时、持续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动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普查,及时掌握风险底数,对支付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第十三条 信用社存款备付金率低于3%时,县银监组和县联社要进行重点监控,并督促信用社积极组织资金,停止发放小额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调整资产和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和偿债能力。
  第十四条 信用社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判断和控制能力。做好存款结构分析和预测,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顺序,留足备付头寸,增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五条 信用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
  (一)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要求提取存款;
  (二)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存款备付金率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滑;
  (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该机构正常提前支取率的2倍以上;
  (四)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10日内存款余额下降3%以上;
  (五)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
  (六)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七)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出现后,风险机构要立即向县联社报告。县联社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平邑银监组报告。县政府、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平邑银监组将在事发12小时内分别逐级上报至省政府、省联社、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
  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风险机构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有关部门给予的救助措施等。
  对突发性支付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 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后,县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进驻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调查发生支付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要求,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人员构成及名单;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支付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八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程序启动后,风险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理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不得停付、限付。
  第十九条 风险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风险机构应停止发放小额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加大现金库存。
  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社员(股东)、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贷款,以及向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不论是否到期,一律予以清收;对未到期的债权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的及时收回债权本息。
  切实改进服务,与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妥善协商,如实向债权人披露解决支付风险的决心与措施,力求达成延期或分期支付的协议。允许债权人将部分或全部债权转为股权。
  县联社要暂停所有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积极回收资金,集中一切力量,确保发生风险分支机构的存款支付,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向其他分支机构蔓延。
  第二十条 在风险机构自救难以化解支付风险的情况下,按以下顺序给予风险机构资金救助。
  (一)省联社退还二级存款准备金;
  (二)向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的申请,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按规定批准其动用存款准备金;
  (三)省联社调剂、协调资金;
  (四)在采取以上救助措施仍不能有效化解风险时,在省政府承诺由中央财政从转移支付中扣划的前提下,申请中央银行提供临时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风险机构进行帮助和扶持。
  (一)积极帮助风险机构组织存款,协调政府部门存入资金,规定辖属部门和单位对在风险机构的存款除正常的支取外一律不得提取,并协同信用社做好稳定其他存款大户的工作;
  (二)会同信用社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
  (三)给予风险机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大对行政干预贷款的清收力度;
  (四)组织、协调公、检、法等部门,严厉查处可能出现的破坏性宣传行为,妥善处置可能引起的各类突发性事件,维护风险机构所在地的社会秩序;
  (五)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协助风险机构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提高资产变现能力;
  (六)控制舆论导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新闻媒体对风险机构进行不利报道,督促新闻媒体加强对信用社的正面宣传,重塑社会公众信心。
  第二十二条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将采取如下措施组织风险机构进行风险自救,指导、督促风险机构落实各项救助措施。
  (一)做好信用社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督促信用社员工正常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存款,县联社的管理层要带头在风险机构存款;
  (二)动员信用社员工向亲属、邻居等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公众做好解释工作,稳定他们在信用社的存款;
  (三)协调、配合公、检、法,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平邑银监组等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确保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到位;
  (四)适时组织与风险机构相邻的信用社开展送贷上门等支农便民服务,展示信用社资金实力,加强对信用社的正面宣传,消除公众疑虑。
  第二十三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后,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对风险机构的现金供应做到随到随提,确保现金供应不“断档”;对政府协调到风险机构存款的单位开立账户,实行应急处理政策,待支付风险平息后再进行规范;对风险机构提出的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和紧急再贷款申请,应即刻审核,并尽快予以批准办理。
  第二十四条 平邑银监组在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掌握风险情况,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助责任;要切实加强监管,监督信用社认真落实各项补救措施,积极进行自救;监督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对客户进行误导宣传,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认真做好支付风险的监测,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风险情况,并提出化解风险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支付风险日(周)报制度。风险机构对支付风险的发展情况、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要以日(周)报形式向县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由县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逐级上报至省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日报是否改为周报或停报,由省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风险机构支付风险的变化和化解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决定。
第五章 化解风险成果的巩固
  第二十六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平息后,县联社要指导、督促风险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大力组织存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巩固和扩大化解风险的成果。
  县联社要督促风险机构积极组织资金,认真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户联保贷款、农户贷款证贷款等支农贷款的发放工作,把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与改善信用社的形象有机地结合起来,巩固和提高信用社的社会地位和信誉。
  第二十七条 平邑银监组要加强对风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尽快使风险机构恢复正常经营。对在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化解风险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督促县联社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将继续给予风险机构各项优惠和帮扶措施,帮助风险机构减少支出,降低资金成本,增加收入,提高盈利能力,并进一步组织做好对信用社的正面宣传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突发性支付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急处理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辖内信用社突发性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风险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性支付风险进行隐瞒、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部门和人员;
  (二)不服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挥、调度,或对突发性支付风险防范、处置不当,工作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
  (三)在风险处置中进行误导性宣传的金融机构,以及散布虚假消息、恶意夸大风险、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造成风险蔓延的金融系统员工;
  (四)进行恶意谣传、鼓动挤提等恶性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或在支付风险期间散布虚假消息、扰乱社会秩序,导致支付风险程度进一步恶化的单位和个人;
  (五)因管理层软弱无力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风险机构管理人员;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导致泄密、失密,并造成支付风险加剧的部门和人员;
  (七)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认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有关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平邑县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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