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03]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取水单位:
根据省、市财政、发展计划、水利、监察、审计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35号令)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发[2002]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经县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省、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并公布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公共供水(包括乡镇集中供水)企业要按新的标准和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供水价格没有相应调整到位的,2003年12月底前要全部调整到位,并将水资源费列入供水价格成本。根据鲁价费发[2002]152号文件规定,我县水资源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从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自备水源按0.25元/立方米、公共供水按0.20元/立方米收取水资源费。
(二)从地下取水的,自备水源按0.50元/立方米、公共供水按0.45元/立方米收取水资源费;矿坑疏干及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0.10元/立方米收取水资源费。
二、严格取水许可制度,强化计量收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无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为切实落实“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要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计量设施损坏的要及时更换,并报告水资源费执收部门。水资源费执收部门有权对各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进行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对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未如实提供取水资料、拒绝阻碍水资源费执收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除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24小时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票款分离”系统,实现缴费规范化。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必氚凑账试捶阎词詹棵趴叩摹渡蕉∷试捶呀煽钔ㄖ椤饭娑ǖ钠谙藓褪畹街付ǖ囊薪赡伤试捶眩魏稳∷ノ缓透鋈硕疾坏猛涎咏赡苫蛘咄锨匪试捶选6跃懿唤赡伞⑼涎咏赡苫蛘咄锨匪试捶训模伤姓鞴懿棵乓谰葜叭ǎ鹆钕奁诮赡桑挥馄诓唤赡傻模又湍芍瞧鸢慈占邮罩湍刹糠?‰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资源费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格水资源费的征收。水资源费的减免权在省一级,未经授权和批准,各级、各部门对任何取水单位或个人(包括各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均不得擅自减免照顾,更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对贯彻省、市有关规定不力,擅自减免水资源费或变更收费标准的,行政监察和有关部门要追究主管单位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强化组织领导,搞好监督管理。为确保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解决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有关领导任组长,财政、发展计划、水利、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平邑县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监督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履行实施省政府135号令;贯彻落实《水法》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县财政、发展计划、水利、监察和审计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取水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对拒缴、拖欠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财政、发展计划、水利、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水资源费执收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征收,不留死角,确保足额到位。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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