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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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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3
平政发[2003]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切实增加耕地面积,实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全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市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土地开发整理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举措,是深受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欢迎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这些都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大了土地开发整理的力度,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为实现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我县是个典型的山区农业大县,地形地貌较为复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干部群众对土地开发整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个别地方出现盲目开发整理的现象,造成了水土流失,破坏了生态环境。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精神上来,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推进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
  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从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现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地的整理复垦上,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调整用地结构,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一)实行项目立项三项挂钩制度
  我县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已论证选定了2001年至2010年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省级项目不低于500亩、市级项目不低于300亩、县级项目不低于50亩的规模,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为今后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对所建立的三级项目库实行三项挂钩制度,即下达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与项目库挂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与项目库挂钩、资金拨付与项目库挂钩。对未列入项目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般不予批准立项。
  (二)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工作
  一是前期工作。包括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编制、可行性研究论证、现场勘测和规划设计预算等。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项目现状、投资概算、效益情况;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金落实,对项目的水源、坡度、地质、土壤、光照、交通等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充分论证;规模较大的项目要由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共同把关,做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项目设计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既要紧密结合项目的现状条件,确定设计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又要尽可能地节约投资。
  二是加强项目的申报审批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量大、资金投入大,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把住项目审查关,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纳入年度计划、是否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特别要开展好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是加强项目权属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项目实施前,要严格界定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后,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土地权属,搞好土地变更登记,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动态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经批准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制度,保证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对各乡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实行通报制度,督促项目业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以确保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扶持力度
  一是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的土地所有权不变,项目业主优先享有农业承包经营权。
  二是坚持“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新开发整理的土地土地使用权承包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年,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允许继承或转包。
  三是坚持“以奖代补”原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按照1000—1500元/亩的标准予以资金扶持。
  (四)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
  要严格管理使用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财政设专户,专款专用。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有效耕地面积兑现给项目业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建立明确的责任目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土地开发整理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起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的职责,确保土地开发整理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具体开发责任单位;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共同做好开发耕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工作,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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