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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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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3
平政发[2003]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邑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平地税发[2003]34号)已经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平邑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

县政府: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县城以及镇驻地建设面积进一步扩大,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加强“两税”的征收管理,公平税负,应适当扩大县城及行政镇驻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县城及部分镇征收范围具体如下:
  一、县城:东至颛臾村,西至泗水县交界处,北至仲村和保太交界处,南至日东高速公路。
  二、建制镇:包括镇政府驻地及镇域内工贸企业。
  三、旅游风景区:包括蒙山、大洼、明光寺、天宝山、五龙湖等景区。
  上述征税范围应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乡镇和部门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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