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03]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土炼焦项目是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今年6月份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等6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3]102号),省七委厅(局)转发了国家六部委的通知(鲁环发[2003]124号文),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小炼铁、土炼焦项目的紧急通知》,并转发了市环保局《关于对全市小炼铁、土炼焦项目进行清理整顿的批复》(临政字[2003]76号文),要求对土炼焦项目依法进行清理取缔。在9月26日召开的全县环保工作会议上,县政府对清理取缔土炼焦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为落实好国家和省、市要求,保护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做好土法炼焦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土法炼焦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土(小)企业,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干扰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清理整顿辖区内土炼焦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为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工作内容,从讲政治的高度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把清理整顿取缔土法炼焦任务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清理取缔。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各自辖区内土法炼焦清理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土法炼焦项目要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对已建成或在建的土法炼焦项目,要责令业主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以获取个人私益为目的,非法传授、转移国家明令禁止、污染严重工艺、设备和技术的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乡镇清理取缔土法炼焦工作必须在今年11月10日前完成,县政府将组织环保、经贸、发展计划、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司法、工商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逾期完不成的,将按照《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乡镇政府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避免出现违法建设项目,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资金浪费。要建立长效管理的措施,防止土(小)企业的死灰复燃。对出现的土法炼焦等土(小)企业,要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决不能姑息迁就,确保把国家和省市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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