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03]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平邑县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平邑县地方税收综合治税代征代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平邑县地方税收综合治税信息交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平邑县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7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03]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规范部门协税护税和代征单位代征税款行为,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防止税收流失,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部门协税护税工作实绩。
(二)明确职责、公正公开。根据各部门在税源控管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开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有效地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
二、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负有协作配合责任和代征税款责任的部门和单位。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及解缴税款和有关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税收协管、协查情况。
(一)协税护税有关部门和单位税源控管工作计划,组织机构的建立及人员分工情况。
(二)受托代征部门或单位代征税收的情况。
1、受托代征部门或单位在代征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代征税种所用税目、税率、征税环节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受托代征部门或单位对领用的税收票证是否严格按规定使用和存放,《票款结报手册》是否按规定登记。
3、受托代征部门或单位向税务部门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遵循及时性、连续性、准确性的原则,其结报的税款是否与实际征收的税款相一致,是否发生压票、压款、挪用税款等行为。
4、受托代征部门或单位是否存在应代征未代征税款或不足额代征的现象。
5、受托代征部门或单位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税收票款。
(三)税收涉税信息资料的提供、传递情况。计划、财政、公安、交警、工商、民政、卫生、教育、劳动、国土资源管理、建设、交通等部门是否按《通知》要求,真实、详细、准确、及时地将有关的资料向税务部门提供。
(四)税收纳税协管、协查情况。
1、工商、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是否按照《通知》要求,对税源进行严密控管。
2、是否存在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批准为涉外企业、劳服企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科技企业,造成税款的流失。
四、奖惩措施
(一)根据《通知》规定,对《通知》规定的协税护税单位的考评情况列入县政府年度综合考评,并予以通报。
(二)对工作扎实,措施得力,考核结果较好的协税护税单位和代征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1、由县财政按规定给代征单位计提代征手续费。
2、对《通知》确定的负有协税护税责任的单位,经考核后,按20%的比例确定全县协税护税优秀单位,并按年度给予每个优秀单位1万元奖励。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考评资格。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2、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造成税款流失的;
3、在涉外、福利、校办、劳服、科技企业资格审查,办理土地、房产变更手续,车辆安户年审、营运手续审验,收费许可证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四)代征单位未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依照代征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的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实施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考核工作,由县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半年考核一次。半年终了后30日内,县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到协税护税部门或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结束后,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记录。对负有协税护税责任的单位,要填制《协税护税考核情况表》、《协税护税奖励基金兑现申请审批表》;对代征单位,要填制《委托代征考核情况表》、《委托代征税款情况表》、《委托代征奖励基金兑现申请审批表》及代征税款凭证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本考核办法第四项奖惩措施兑现奖励。
六、本办法由平邑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平邑县地方税收综合治税代征代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征代售单位(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征代售单位的具体经办人员负责税收票证的领用、保管、填用,负责代征税款的保管,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缴销。
第三条 税收票证的领用。与地税机关签订代征税款协议,长期代征税款的代征代售单位(人),要有严格的税收票证保管措施,经办人员能够按照规定正确填开税收票据,并自觉遵守本办法,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用税收票证。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代征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自管自开。
代征代售单位(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税收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份)领取,领用的票证清点完毕后,双方在“票证结报手册”上签字。
第四条 税收票证的保管。代征代售单位(人)领用的税收票证要由经办人员专人保管,必须将税收票证和未办理结报的税款放入专用保险柜内存放;外出征税时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活动,不得带票回家。经办人员发生工作调动,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等资料交接清楚,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地税机关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第五条 税收票证的填用。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用税收票证。
1、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按合格票填开。
2、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3、税收通用完税证可以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间的同一种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并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注明重开正确票证的字轨、号码,全份保存,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第六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应于当日或次日12时前,持已填用的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收的税款向发放票证的主管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算、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
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销售帐簿,逐笔或逐日登记,按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期限办理票款结报。
第七条 税收票款损失处理及核销。代征代售单位(人)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严肃查处。
1、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检查。清查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毁损的,毁损残票报主管地税机关,层报有权核销的上级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
2、因被盗、被抢或者其他原因损失票证时,应及时查明损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报请当地公安部门协助查辑,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按规定报请核销。
3、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发生损失,确实无法追回的税款,要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层报有权税务机关申请核销。人为因素损失的税款,由直接责任人全部赔偿。
第八条 税收票证、税款违规行为的处罚。丢失票证的,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赔偿:有价证券照价赔偿;税收通用完税证每份赔偿100元至300元。同时对代征代售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挪用税款超过3个月未还且数额超过3000元,或者挪用税款虽未超过3个月,但挪用税款数额超过5000元,贪污税款超过2000元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平邑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平邑县地方税收综合治税信息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涉税信息,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做好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03]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地方税收信息的单位和经办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地税部门与其他部门按以下规定搞好涉税信息交流,共同做好税源控管。
1、地税部门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流。工商部门、地税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上月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各类为业户信息传递给对方。
2、地税部门与建设部门的信息交流。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基本建设规划、施工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名单等涉税资料,并于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后5日内传递地税部门。
3、地税部门与民政部门的信息交流。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年检等资料。于办理上述手续后10日内传递地税部门。
4、地税部门与教育部门的信息交流。教育部门提供校办企业、社会力量办学的认定、年检等资料,于办理上述手续后10日内传递地税部门。
5、地税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交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劳服企业、下岗失业情况,于月度终了后20日内将新企业认定情况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传递给地税部门。
6、地税部门与交通部门的信息交流。交通部门负责提供道路建设规划、施工项目、投资计划、施工单位名单等资料,并于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后10日内传递地税部门。
7、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的信息交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等涉税信息,于月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地税部门。
8、地税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产权权属变更、办理房产证件等涉税信息,于月度终了后20日内传递地税部门。
9、地税部门与物价、财政部门的信息交流。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审批信息,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传递地税部门。
10、地税部门与卫生部门的信息交流。卫生部门负责提供营利性、非营利性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的审批信息,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有关审批信息传递地税部门。
11、地税部门与审计部门的信息交流。审计部门负责提供审计过程中查出的税收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涉税信息,于作出审计处理决定后10日内传递地税部门。
12、除上述部门外,地税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或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第四条 地税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明确专人分管信息交流工作。分管信息交流的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完整的传递相关信息。
第五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涉税信息交流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处理,造成税收流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平邑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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