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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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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3
平政发[2003]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财源建设,强化税源控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业户登记管理
  (一)建立税务与工商、质监部门登记信息交换、交流制度。工商部门要于月度终了后20日内将工商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通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于月度终了后30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向工商部门通报工商企业的有关纳税情况。工商部门对工商企业纳税情况要严格保密。税务部门要在企业注册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在业户办理工商注册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办理检验、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提供有效的组织代码证书,协助搞好税务登记。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劳服企业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严格把好该类新企业认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关,并于月度终了后20日内将新企业认定情况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通报给税务部门。
  二、关于建筑业税收管理
  (一)发展计划、经贸、建设、交通、公路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并于月度终了后20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向地税部门提供新上建设项目信息资料。  (二)建设单位与承揽、中标施工企业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后30日内,要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事宜。凡不能提供地税部门相关税收证明的建设单位,建设部门不得为其核发(栋号)施工许可证。
  (三)地税部门根据施工企业(个人)的性质和情况,可委托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代征税款,受托单位或部门要认真履行代征义务。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个人)拨付工程款时,必须凭据“山东省临沂市建筑业专用发票”拨付,否则,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结算工程款。
  (四)地税部门要定期会同建设、发展计划、监察、工商、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三、关于车辆税收管理
  (一)交通、公路、农机、交警等部门要与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并于月度终了后20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辆的明细资料。在营运年度审验时,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一律先完税后,再办理车辆年审和营运审验手续。
  (二)地税部门委托交通部门代征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等,交通部门要将代征车辆税收情况按时登记,并于每月10日前解缴代征税款。(附件1)
  (三)在车辆年审工作中,交警部门要加大税收征管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督促车主缴纳车船使用税。同时,地税、交警部门要加快车辆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车辆税收的智能化管理。
  四、关于土地、房产转让税收管理
  (一)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于月度终了后20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并于月度终了后20日内通过书面或者电子信息形式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房屋租赁情况。   (二)地税部门委托房管部门代征房产销售营业税、城建税等,房管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解缴代征税款。(附件2)
  (三)在办理土地、房产转让手续时,凡未从地税部门取得完(免)税证明和《山东省临沂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管理
  (一)财政、物价、地税等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对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下发的《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以及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做好应税认定登记工作,依法征收营业税。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财政部门要暂停发放“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票据”,物价部门要收回其《收费许可证》。
  (二)财政、物价、地税等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联合年审,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
  六、关于教育劳务税收管理
  (一)教育部门要强化对社会力量办学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的管理,在各学校建立“个人从事教育劳务申报备案制度”。学校对教职工按月发放从事教育劳务申报表,由个人如实申报本人从事教育劳务情况,学校汇总,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门要于月度终了后20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将新办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情况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情况通报地税部门,由税务部门纳入税收管理。
  (二)税务部门要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控管力度,及时将其纳税情况等通报给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督促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对发生偷抗税行为,情节严重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教育部门要取消其办学资格。
  七、关于涉外税收管理
  (一)外经贸、工商、地税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各部门对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信息要进行经常性的交流、通报,外经贸部门对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要于月度终了后20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通报给地税部门。
  (二)对纳入税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地税部门要于月度终了后30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将其有关纳税情况,向外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进行通报,外经贸和工商部门对工商企业纳税情况要严格保密;对经年检或税务审计审查,发现不符合外资条件的,税务部门要及时向外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通报,并提请外经贸部门注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杜绝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地税与公安部门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将来我县进行经商、教学等外事活动的外籍人员情况,于月度终了后20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将其出入境的时间、来华目的、服务处所等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及时对来华外籍人员建立外籍人员税收档案。
  (四)地税部门要对外籍人员在平邑期间的经营活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发现外籍人员有偷抗欠税行为的,要及时通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八、关于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管理
  地税部门委托工商、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代征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工商、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要于每月10前解缴代征税款。(附件3)
  九、关于严厉打击涉税违法活动
  (一)地税部门要强化税务检查工作,集中力量,加大措施,在大案要案的查处上取得突破,对重大或典型的案件,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二)公安、地税部门要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鲁公发〔2002〕8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日常联系制度,经常性地研究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形成合力,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三)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地税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做好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和税务稽查专项补助经费的落实工作,强化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积极性。
  十、关于代征代扣单位和协税护税部门的经费补助
  按照有关规定,对代征代扣单位支付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对协税护税部门给予适当的专项经费补助。对代征代扣和协税护税先进单位,县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地税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共同做好税源控管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推广以票控税等加强税源控管的有效措施。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并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强化地方税源控管的具体措施,促进依法治税,确保我县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已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协议的工商、国土、房管、交通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代征工作的认识,严格履行税法赋予的职责,依率计征,坚决杜绝人情税、关系税,该收的要一分不少的收上来,同时,要认真履行协议,及时足额解缴代征税款,对截留、挪用税款的,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
  1、关于对车辆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
  2、关于对销售不动产有关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
  3、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实行委托代售办法的通知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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