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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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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3
平政发[2003]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平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们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平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和省、市《政府工作规则》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的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听取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意见,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与呼声,坚持依法行政,忠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强化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探索,不断进取;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力戒空谈; 要自觉勤政为民,严格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恪尽职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对县长负责,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同时,可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离开本县或出国(境)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处理安排县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八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第九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法行政,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行政首长需要向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应事前征求分管副县长的意见。
  第十条 县政府财政资金支出实行县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求县财政解决资金的报告、请示,统一由县政府研究、县长批示、县财政局执行。各位副县长对分管工作的资金支出,可提出建议,由县长审批,县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各乡镇长、县政府办事机构、县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平邑的单位及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决定召开,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会议精神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草案)。
  (三)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重要决定。
  (四)审定向市政府和县委重大问题的汇报,讨论县长的重要讲话稿。
  (五)分析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形势,通报有关情况; 研究确定一个时期政府工作安排。
  (六)讨论通过重大改革事项和制定重要政策措施。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县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凡需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议题主办单位必须事先作好充分准备,其内容一般应提前印发到与会者,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并由分管副县长审查把关。未经协调或不成熟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确需提交的应列明各方意见、提出建议及其理由、依据。
  第十四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涉及2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各自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县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全县政府工作会议,由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长参加,研究部署政府工作。
  第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指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提前请假,并将替代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县政府领导按照分工抓好协调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或拟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按程序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召开的会议可由分管县长或报县长审定。未经批准,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业务性、行业性工作会议。
  要精简会议,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凡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应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并可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贯彻。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对口部门,不得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除县政府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县领导不陪会。
  第十九条 上级单位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县召开全省或全国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县政府,经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四章 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向县政府报送公文,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经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受理。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应共同做好把关工作。向县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外,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根据县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报县长审批的公文,由分管县长审核后报县长。
  各单位报送县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领导签批、运转。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即表示同意办公室提出的拟办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签批公文不能使用铅笔或圆珠笔。
  第二十四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须由县政府向省政府、市政府、县人大报告和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县政府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应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理的文件文稿。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提出办理意见,报请县政府领导签发。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审签后,须经县法制局审查,再按县政府办公室办文运行程序送审。
  第二十六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签发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文件文稿,由分管的副主任审核后报请分管副县长审阅,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文稿,由分管的副主任审核后报请分管副县长签发; 涉及面广的应报请常务副县长审定签发。
  (三)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文电,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电,由常务副县长或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于办公室工作职责范围的,或经县长、副县长批示同意的,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七条 精简文件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二十八条 凡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一般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上报县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附件,报请县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不得重复发文,不得随意扩大文件的分发范围。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第三十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同意后印发。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利用县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传输的政府电子公文,包括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通知等,一律规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要提高办文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乡镇和部门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县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特殊情况在10 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章  重要决策督查和领导批示件办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有关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文件、电报。
  (四)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三十四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要对需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拟办,起草包括任务要求、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督查通知,经办公室主任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县政府办公室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检查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并督促其按规定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三十五条 接到县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后,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明确承办人员,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报送县政府的报告,要真实、准确、具体、简明,一事一文,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批示件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办、处理。县政府办公室要按要求及时交付有关部门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
  第三十七条 收到上级领导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知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情况。收到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应于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7天内办结,并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
  第三十八条 在办理领导批示件过程中,涉及2个或2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审签、报送。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将协调经过、意见分歧、各方理据及解决分歧的建议整理成文,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报请分管县长协调,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协调。

  第六章 政务活动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在县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和宴请。
  第四十条 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颁奖、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单位的活动题词、题字。除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
  第四十一条 凡副县(处)级以上领导来平邑活动,需县政府接待的,有关单位应提前告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请示县政府领导后安排接待。重大接待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接待方案,报县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县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新闻单位对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活动的报道,要经县政府办公室审阅。

  第七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工作; 副县长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请示报告,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部门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要经分管副县长批准,报告重大事项应经县长审查批准。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四十五条 副县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向县长请示。县长和常务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县长、副县长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由其秘书负责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副县长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县长报告。
  第四十六条 乡镇长出差县外或出访、休假的,应事前向县长请示批准;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的应提前向分管副县长请示,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并经县长批准。县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各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情况,及时向县长、副县长报告。
  第四十七条 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县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情况。
  (二)以县政府名义上报省、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副市级以上领导及省、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来平邑。
  (八)须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章 向县人大报告工作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并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 加强同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县政府制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草案,应听取县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及时办理县政协委员的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
  第五十条 建立县政府重要经济社会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县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规范性文件等,事先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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