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0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确保国有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体现,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现就政府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储备、统一供给、统一管理,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做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范围
1、县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一律纳入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范围,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二、实施政府统一征地
2、县政府根据建设和发展需要,按照平邑城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地方案,实行分批统一征用。
3、在政府界定的土地一级市场垄断范围内,一律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统一征用,用地方与被用地方不得私自洽谈征用地事项。自本意见颁布之日起,擅自签订有关征地协议的,协议无效,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发利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产值计算以县统计局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5、被征地单位拒不交出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阻挠、拒绝、妨碍统一征地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县政府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土地储备力度
6、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实行分批次统一征用;对退二进三、企业兼并、拆迁安置、企业破产、法院判决的国有划拨土地,城市规划区内闲置、低效利用和旧城旧村改造的土地,全部纳入政府储备。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改变土地用途的,也要纳入政府储备,向社会公开出让。
7、对不改变用途,企业使用划拨土地搞合资、合作及企业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而支付不起土地出让金的,经县政府审批,按照评估地价,可分期缴纳,也可按地租缴纳。
四、严格土地供应方式
8、严格按照“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支笔审批”的用地管理模式,强化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加强土地计划管理。
9、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10、划拨用地范围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的党政机关、军事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凡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一律采取有偿出让方式供地。
11、原使用划拨土地企业改制的,必须同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依法缴纳地租。
12、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凡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13、开辟绿色通道,保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对招商引资和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的项目,执行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地价优惠政策;对于特大型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五、部门密切配合
14、计划部门要及时为政府确定的旧城改造地块办理拆迁立项以及为招标拍卖土地中标人、竞得人办理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手续。
15、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防止政府储备地块上居民乱搭乱建或干扰政府储备工作行为。
16、监察部门要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纳入专项督查,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引发问题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17、对未经批准私下签定协议、非法占地及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用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有关手续的不予放验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用地手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商品房的预售登记,不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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