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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封育保护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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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3
平政发[2003]18号


  为加快我县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巩固治理成果,建设秀美山川,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要求,全面推进封山育林和水土保持设施保护,进一步发挥已治流域的蓄水保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的功能,为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基础,促进可持续发展,
  经济、社会基本原则:坚持建管并重,在继续搞好小流域治理的同时,加强对已治理小流域的管理;坚持治理与监督管护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效益;坚持因地制宜,水土保持工程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治理管护,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治理管护;坚持封育管护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杜绝只抓经济效益忽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现象发生,促进农业向高产高效方向发展。
  二、封育管护的范围和要求
  封育保护是指对山丘地区的荒山,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丛地,疏林地,防护林进行封育,对已治理流域的塘坝、谷坊、河道、梯田、道路等水保设施进行管护的经营管理方式。
范围:凡在我县禁垦区,重点预防保护区里的水保林、防护林等均属封育保护的范围。对重点治理区已治理流域内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等均属管护的范围。
要求:
  (一)对封山育林区的管护
  封山育林区主要指经过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基本控制了水土流失的地区、自然风景名胜区和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包括全县国营林场,如:大洼、万寿宫、明光寺、天宝山、锅泉、浚河、海螺寺等,已治理的大卜槐、孙庄、蒋里、彭泉、大峪沟、王崮山、麻窝等十六条小流域中的水保林、水源涵养林。
  1、封山育林区实行长期封育,乡(镇)、村成立护林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2、在封山育林区主要路口设立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明示封山育林区范围。
  3、在封山育林区内,严禁从事放牧、割草、砍柴、烧荒、烧纸等破坏行为,不得从事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等活动,确需进行的,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
  4、建立建全封山育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封山育林检查,建立封山育林档案,为封山育林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二)对已治理小流域的工程管护
  1、对水保林的管护:经常进行抚育管理,严禁在流域内砍树、放牧、打柴、割草及毁坏地貌植被的行为,实行牛羊圈养。水保林区每1000亩建管护房一处,设护林员一名,负责对本辖区内林木的抚育管理。
  2、对经济林的管理:做好态形定干,保证树盘空间和开展病虫害防治工作,并适时组织人员进行管理,做到修剪、施肥、打药、收获“四统一”。
  3、对梯田的管护:要保持田面平整及排水系统的完好畅通,保护好土坎、地堰及护堰作物。
  4、对沟道工程的管护: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对拦水坝和蓄水池要定期清淤,对工程条件成熟的,可实行产权制度改革,采取租赁、承包、拍卖等形式。促进工程管护,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5、对道路的管护:流域内的道路要有专人负责看管,每2公里指派一名管护员。管护人员必须确保道路及排水系统畅通,管好路面、路肩、草皮及路两侧树木,排水系统定时清淤。
  6、制止人为水土流失危害的发生:在流域内取土、挖沙、采石等造成水土流失的,要依据《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7、加强对护林员,果树技术员及承包租赁人的管理,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严格奖惩措施,做到责、权、利结合,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成立封山育林保护领导小组。县、乡(镇)、村逐级成立封育保护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封育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封育管护方案。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酝酿,明确封育管护形式和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封育管护方案。
 (三)广泛宣传发动。封育管护是一项长期的,涉及面广的任务,必须做到广泛宣传,深入人心,使之成为一项人人自觉遵守的制度。
 (四)乡(镇)人民政府要出台有关封育管护的实施意见,具体指导辖区内的封育保护工作,使方案实施落到实处。
 (五)建档立卡。封育管护要根据具体情况建档立卡,登记注册,纳入长期性规范化管理,持之一恒地抓紧抓好。
  四、组织领导
  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封育管护,建立建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确定将该项工作列入各乡镇农村经济工作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上,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及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水利、林业、国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搞好服务,确保封育管护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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