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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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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8
平政发[2004]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集贸批发市场繁荣健康的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批发市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县集贸批发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于繁荣全县经济、增加劳动就业、满足消费需求发挥了巨大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但是,我县有相当数量的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差,安全设施配备不足、不合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不同程度的存在事故隐患,严重制约了集贸批发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近年来,我市有些县区集贸批发市场发生了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实现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对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双基”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技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为集贸批发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任务目标:通过对集贸批发市场的安全生产治理,坚决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性事故,新建市场全部通过消防等安全验收,对现有市场进行系统安全改造,力争到2005年底现有市场有80%通过安全验收,到2006年底现有市场全部通过安全验收。
  三、依法规范,把好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新建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管理。建设规划部门在对新建市场进行规划时,要合理布局,市场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和验收,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市场不准建设、营业。安监部门要对市场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管理进行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通过安监“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保繁荣,依法规范”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消除集贸批发市场的事故隐患。对需要改造的集贸批发市场,要抓住关键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尽快改造完毕。对需要搬迁的集贸批发市场,要科学选址,合理规划,使其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四、强化管理,落实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落实集贸批发市场主办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集贸批发市场主办单位要对市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对集贸批发市场的安全管理,按照“谁兴办市场,谁负责安全”的原则,配齐安全设施及装备,保障市场安全。集贸批发市场主办单位要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根据安监部门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对集贸批发市场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业主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培训。
  3.负责将市场内经营性用电线路和消防应急用电线路分开铺设,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实行统一管理。非营业时间内应当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
  4.负责市场内消防用水管网和消防栓的铺设、市场内消防用水管网与公共消防用水管网的对接,并进行统一维护和管理;负责在市场内开辟专门区域建立消防水站;与公共消防用水管网尚未实现对接的批发市场,负责自备消防水源和消防泵,并保障消防水量充足,水压达标;负责市场内部防火卷帘门、隔离墙等防火隔离设施的配备并统一管理,确保防火隔离设施完好有效。
  5.负责配备足够的值班人员和巡逻人员,对其加强管理和教育,提高其责任心和应急处理能力。
  6.负责制定本市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一旦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7.负责与经营业户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对经营业户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和掌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市场和经营业户的安全检查,保证必需的安全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为经营业户提供安全的经营环境;为经营业户提供安全、整洁的货物存放场所;对危险物品应单独设立经营区域,并严格管理。
  8.加强日常管理,严禁经营业户占道经营,确保安全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对影响应急救援的广告牌等附属设施坚决予以拆除;坚决杜绝市场内经营、仓储、生活“三合一”现象,有“三合一”现象的市场限期进行整改。
  (二)落实集贸批发市场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集贸批发市场经营业户必须服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市场主办单位的安全管理,并承担以下责任:
  1.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证其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安排上岗。
  2.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危险物品经营资质,否则不得经营。
  3.如需装修门点、摊位,必须向市场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装修。不准擅自改变经营门点、摊位的房屋结构;不准改装电气设备;不准在经营门点、摊位内搭建不安全设施。货物码垛高度和码垛方式应符合安全要求。
  4.不得在经营门点、摊位内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设备。禁止从业人员和顾客在严禁吸烟的交易、货场、仓库等场所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需要动用明火,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经市场主办单位批准,并在其监督下方可动火。不得在经营门点、摊位内安装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熨斗、液化器罐等电热器具和炊事用具。
  五、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对集贸批发市场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集贸批发市场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对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加强对集贸批发市场的安全检察、监督;依法监督检查集贸批发市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集贸批发市场的查处工作;负责集贸批发市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建设部门负责根据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审批批发市场建设规划;负责集贸批发市场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管理;负责安排公共消防用水管网建设,保障集贸批发市场的公共消防用水,确保水源充足,压力达标;负责拆除集贸批发市场内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沿街广告设施,治理沿街占道经营、违章停车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批发市场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集贸批发市场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督促市场主办单位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批发市场及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前置审批的,在未取得前置审批的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负责规范市场内经营秩序,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建设部门对市场内堵塞消防通道的广告牌和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治理;配合安监部门开展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整顿工作;对安监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集贸批发市场,依法核减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经贸部门负责加强对集贸批发市场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保险公司负责集贸批发市场经营者的入保动员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投保方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一旦发生事故,按规定理赔。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是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批发市场所在地政府要对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对集贸批发市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要把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
  二是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集贸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集贸批发市场发生的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该行政处罚的进行行政处罚,该行政(党纪)处分的给予行政(党纪)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建立事故隐患督查、督办制度和公开曝光制度。集贸批发市场所在地政府要组织逐级签订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期限、临时防范措施和逾期不整改的责任,并由政府督查、有关部门督办。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集贸批发市场,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按照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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