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04]28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县政府十部门联合下发通告对南径加油站等11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停业整顿,经验收,南径加油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辛平石化销售公司第二加油站、临沂润丰加油站、武台镇第一加油站3家新建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前置手续不齐全违法经营;辛平石化销售公司中心加油车(火车站广场东南)、城东加油车、平邑石油公司加油车、李文东加油车4家加油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阳光液化气站、平安液化气站、仲村液化气站3家液化气站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继续违法经营,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上述8家加油站(车)、3家液化气站进行依法关闭。
有关乡镇和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依法对其予以关闭。加油车立即撤离经营现场,其他4家经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经营,3家新建加油站待完善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被处罚企业有权利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处罚企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