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03]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全县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六日
[size=12][B][center]平 邑 县 公 安 局
关于进一步改革全县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size][/center][/B]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全县经济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临沂市公安局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县范围内取消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一元化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
(一)放宽招商、投资、引资及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增强城镇发展活力
1、公民为我县招商引资或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城镇落户。
2、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聘用的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3、被我县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聘用的人员,有固定住所,工作满一年,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4、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城市各类初级以上科技人员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愿意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5、实行《临沂市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县引进的人才,并取得《临沂市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平邑县工作而不愿在平邑县落户的,发给《临沂市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对民营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凡民营企业依法纳税,对所招聘的人员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放宽民营企业立户条件,对不具备立户条件的,所招聘的人员可以投靠亲友落户。
(三)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实现县域内人口迁徙自由
公民在县域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是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聘用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四)放宽购房落户条件
公民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过其它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建住房的,其内陆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五)取消投靠人员迁入城镇的条件限制
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婚姻状况、年龄限制。
三、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考入临沂市以内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本人不迁移户口的,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发《暂住证》。学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工作效率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切实把户籍改革政策落到实处。按照省、市提速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切实兑现承诺,为优化我县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对促进我县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实现人口资源、人才资源优化配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搞好宣传发动。公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规定自行负责户口迁移,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阻碍。要杜绝一切不合理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户口管理政策规定,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上级户口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应予废止。
主题词:批转件 户籍管理 意见 通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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