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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县粮援办《关于加强粮援项目工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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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6
平政发[1996]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政府同意县粮援项目办公室《关于加强粮援项目工程管理的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平邑县粮援项目办公室

关于加强粮援项目工程管理的意见

(一九九六年四月六日)

县政府: 我县粮援项目,在省、市领导的关怀和中外专家的指导及项目区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绩。共投资5600万元,其中外援2750万元,配套2850万元。目前已完成各类工程140处,解决了10.5万人的饮水困难,扩大灌溉面积15000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7平方公里。项目区内的自然环境、生产和生活条件有了根本性的改善,为项目区的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进一步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工程良性循环,由工程建设为主向工程管理为主转变,把项目办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外向型经济联合实体,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管理机构   1、撤销原平邑县县粮援项目工程指挥部,组建“平邑县粮援项目工程管理联合会”(简称“联合会”),由县长任名誉会长,分管副县长担任会长,县农委、水利、农业、林业、财政、水保、果业、电业、审计、银行、公安部门和项目办的负责人为副会长,各有关乡镇供水协会会长为会员。下设常务委员会、监事会、理事会。   2、常务委员会。由农委、水利、农业、水保、果业、财政等部门和项目办的负责同志7—9人组成,由分管项目工作的副县长主持。研究、决定项目管理中的重大决策。   3、原平邑县粮援项目办公室更名为“平邑县对外农业协作办公室”,履行“联合会”理事会的职责,负责项目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外向型农业项目的考查论证、引资开发、管理和服务工作。原编制、规格、经费渠道不变。   4、监事会。由县人大、政协、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5—7人组成,由人大分管农业的领导主持,负责对项目工程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设立管理发展基金   (一)基金来源   1、争取德国政府在项目执行结束时予留管理基金300—500万元。   2、县政府配套资金,从农田水利发展基金中每年列支50万元。   3、从各乡镇供水协会水费收取总额中提取5%,从乡镇供水协会公益基金中提取10%。   4、项目小流域经济林提取管理费,每亩每年10元。   (二)基金的使用原则及使用范围   1、使用原则:巩固项目建设成果;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发展项目区域经济。   2、使用范围   (1)对供水规模小的特困村项目工程的维修、设备更新给予适当补助,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   (2)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3)条件适合的村发展联村供水或灌溉扩大工程效益,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4)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乡镇集中供水,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进一步壮大县联合会的经济实力。   (5)对机电管理人员、果树技术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并进行技术服务。   (6)“对外农业协作办公室”(项目办公室)的管理、办公费用开支。   三、工程管理   (一)饮水灌溉工程   1、项目区各乡(镇)成立供水协会,下设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监事会和理事会,在县联合会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管理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2、乡(镇)供水协会统一领导和指导本乡(镇)的饮水和灌溉工程管理,即对工程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对水费管理实行“统一水价、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办法,定期对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3、乡(镇)供水协会成立供水服务队,承担项目工程的技术指导、安装维修任务,切实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4、设立乡(镇)供水协会公益基金。为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在稳定水费价格的基础上,饮水工程每方水增加0.2元,灌溉工程每方水增加0.05元,增加部分作为公益基金,用于解决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水保工程   各乡(镇)水保工程由乡镇供水协会管理。   1、经济林管理:结合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把经济林多种形式的承包给农民大户经营(每片5亩以上)最少15年不变,同时建立综合服务体系,设立管理基金。   2、水保林:建立健全乡规民约,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多种形式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农民管理积极性。   3、沟道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租赁给农民承包经营。   四、各乡(镇)供水协会要按照水费收取使用及管理办法,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县联合会对乡镇供水协会财务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五、对于不服从联合会管理的项目乡(镇)和工程村,报请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项目所投资金和料物。   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和领导。树立“为国争光,为民造福”的思想,努力工作。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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