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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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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3
平政发〔2002〕18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平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六日



平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做好全县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县委、县政府将就业再就业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专项指标进行考核。
  第三条: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紧紧围绕加快发展、扩大就业、保持稳定的总体目标,全面贯彻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方针,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及城镇适龄人员就业。
  第四条:加强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及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督促和鼓励各用人单位接收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适龄人员,为其提供就业机会

第二章 就业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城镇适龄人员是指城镇户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六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组织的管理,定期召开就业信息发布会,为城镇适龄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就业岗位;办理就业手续,搞好跟踪服务。
    第七条: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组织动员和监督就业训练中心、技校、职业学校、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共同承担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初、高中生毕业后,有就业愿望的,必须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就业。
  第八条: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持“双证”(毕(结)业证、职业资格证)上岗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人员,必须从已取得职业资格一证书专业对口人员中招用。招用从事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也应首先从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中选择。

第三章 再就业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依法破产和长期停产的原县属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中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十条:大力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指标责任制。党政机关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每年按县里下达的任务指标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年度内完不成任务指标的,由该单位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负责筹集就业指标内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费,上缴财政部门,纳入再就业基金,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单位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找到就业岗位,下岗失业人员不愿上岗的,视为自谋职业,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帮助单位不再为其筹集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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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县劳动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力信息库,负责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并向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推荐介绍临时性、季节性、社区服务性用工,以扩大就业容量。用人单位用工所付费用与劳动服务公司结算,并出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劳动报酬由劳动服务公司与劳动者结算。今后,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时,凡出现不是劳动服务公司出据票据使用临时用工的支出,作为违规开支。
    第十二条:鼓励各类企业接收下岗失业人员。从2002年7月起,企业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新接收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由县财政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1000元的就业补助。同时,对一次性接收下岗失业人员50人以上的企业,向银行贷款时,由县财政按每人1万元的比例给予1年的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行创办企业、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享受平政发[200213号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凡不落实优惠政策的有关单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出现空岗后需招用人员时,凡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岗位要优先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不低于20%,新建企业不低于30%。
    第十五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改制的原县属国有、集体企业,依法破产的,职工按照“人随资产走”和“分流安置为主”的办法进行安置;正常运转的,因改制、竞争上岗等原因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分流安置,临时得不到安置的,其生活费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第四章 劳动力管理


    第十六条:依法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空岗报告制度,未取得《空岗证明》,不得擅自组织招用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手续,严禁私招滥雇。对不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未经批准擅自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劳动者的,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用工必须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法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已开展医疗保险的缴纳医疗保险金。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按国家《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如实申报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予以奖励;对不按规定申报,被招用人员仍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造成用工混乱的,除如数追回本人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外,对招用单位按照被招用人员所领金额处以二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依法规范职介行为。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向社会发布招用劳动者广告或者招用信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刊播。擅自发布招用广告或者招用信息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县财政建立再就业基金,用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和再就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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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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