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向农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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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11-30 |
平政发〔20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向农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去年国务院第309号令,发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这是党和政府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调动农村广大育龄夫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性的重要举措。省、市对《条例》的贯彻执行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和省市《通知》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做好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重大意义,使这一规定在农村基层得到全面落实,保障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县乡财政负担比例,确保把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费纳入预算管理
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项目为: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根据分级负担的原则,“四种手术费”、并发症诊治费主要由县级财政承担,乡镇财政承担乡镇计生服务站开展的放取环、育龄妇女进站查环、查孕工作所需经费。自2002年6月l日起,上述免费服务项目一律不再向群众收取费用。同时,根据上级要求,节育措施保证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保证金等形式的计划生育保证金一律取销,此前已经收取的,要严格管理,合同期内当事人无违约行为,到期后如数退还本人,严禁随意克扣或挪用。根据群众需要开展的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生殖保健等服务项目,费用由个人自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省规定的标准(鲁价费发[1998]322号文)执行。“皮埋”、“粘堵’、“银夹”等新技术的避孕节育项目,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监督检查
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我县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定点单位。技术服务经费由县、乡财政分别拨县、乡计生委,县、乡计生委设立专帐,县、乡计生服务站凭手术证明集中月底结算。计生服务机构要在保证及时、优质、规范服务的同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借机向群众乱收费,更不准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虚报冒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县、乡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技术服务经费拨付到位,保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保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的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切实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从今年开始,省市县已把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严格责任,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确保避孕、节育手术服务经费等法定支出落实到位,实现平稳过渡,保证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对挤占挪用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向育龄群众乱收费、损害群众利益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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