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可根据土地用途,在法定最高年限内,由投资者择定。在出让合同期内,使用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继承。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租或受让。
(二)对外来投资兴办一般加工业或第三产业使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根据投资额度的大小,土地出让金归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 。固定资产投资50--200万元的返还50%,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返还60%,500万元以上的返还70%。对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归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予以返还。对外商投资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按60%返还。
(三)对外来投资者使用的增量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60%返还。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按全额扶持;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扶持,第4年到第5年50%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全额扶持;自投产之日起,按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数额,2年内全部扶持。
(二)外来投资者兼并或控股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外汇按投资时国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扶持,第4年到第5年按50%扶持;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数额,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50%扶持。
(四)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3年内按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
(五)外商投资电力、水利、公路、桥梁、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扶持,第6年到第10年按50%扶持。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高科技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前5年按所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70%进行扶持,第6年到第10年按50%扶持。
(七)境外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现行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收取工本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属地方政府部门受益的,3年内减半征收。
(二)对投入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费。
(三)对投入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三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县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各给予5次免费广告。
第五条 外商投资数额较大,能够直接推动全县财源建设,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强辐射拉动作用的项目,涉及的有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六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
(一)外来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并颁发《外来投资项目证书》,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返还,按年度进行,在项目建成投产并纳税后,根据外商申请,由受益的财政主体返还。
(三)税收政策的兑现,按年度进行,根据外商申请,由受益的财政主体支付。
第七条 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
(一)享受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引资范围。外来投资者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按照实际交纳税金5倍的标准折算投资额);争取并纳入财政监管的无偿资金或物资。
(二)对引资人的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入50—5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资金的2.5%奖励;引进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资金的2%奖励;奖金由受益的财政主体和单位支付。享受精神奖励的按平办发[2003] 21号文件《招商引资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对引资人的认定:引资人可以是若干人,由投资者和第一引资人出具证明,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确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主题词:招商引资 政策 规定
中共平邑县委办公室 2003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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