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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199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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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临沂市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和《平邑县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为目的,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建设方式,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并实行社会化的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管理新机制。 第三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到2000年,实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户均1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康目标。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

第四条 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职工,不准实行住房补贴。 第五条 自1999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月发放。标准按在职职工月基本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10%计算,以后逐步增加到25%。执行职级工资制职工的工资基数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职工的工资基数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的工资基数为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之和。 第六条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离退休之日。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

第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立足于现有建房资金的转换。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可以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解决(公益金、房屋折旧、税后利润),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成本。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资金来源:各级财政每年用于干部职工住房建设及维修的资金;财政拨付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单位的其他收入;不足部分列入预算。 第八条 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由财政全额负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营业服务性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从单位的收入中解决。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企业的列支渠道,由单位自行负担。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资金。

第四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建住房及家庭住房大修或交纳住房租金。 第十条 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可提取其住房补贴的本息余额。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帐户;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其住房补贴的本息余额。 第十一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存入专户的职工住房补贴在保证正常支付的情况下,可和住房公积金、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住宅建设或作为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和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管理。在县房委会领导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职工住房补贴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职工住房补贴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补贴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单位在发工资时代扣,按月集中缴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进行认真核算。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补贴本息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比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第五章 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第十六条 按照变实物房改为货币房改的原则,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尚未购房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8年12月31日(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在购买住房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与房改,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标准的职工,因其已享受政策优惠,不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按下列公式计算: 1998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4.32元/年)× 规定的住房面积(按平政发[1996]20号文规定执行)×工龄(截止到1998年底,已退离的到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科级以下及初级技术职务为1.153,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为1.200,县处级及副高级技术职务为1.333,市地级及正高级技术职务为1.250)×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副科级及以行政职务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为1,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第十七条 单位有房源的,职工的住房资金补偿,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从应付房款中抵扣;暂未购房的职工,其住房资金补偿由单位作挂帐处理(不计利息),待以后职工购房时再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 双职工家庭和单职工家庭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要区别对待。对于单位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无收入来源,或无工作、丧偶)购房负担较重的,在给予职工本人一次性补偿的同时,可根据其本人的经济条件和个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再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但该单位职工所享受的住房资金补偿优惠额不得超过同等条件的双职工家庭的住房资金补偿额。 第十九条 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从单位公房出售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合理负担,从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中解决。

第六章 有关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 现有公有住房,新建公有住房及腾空旧房的出售均执行成本价。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按规定由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的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组成。 第二十一条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同时相应提高公房的租金。提租幅度与发放住房补贴后职工家庭收入相应提高的幅度相当,并逐步过渡到成本租金。对尚未购房的离退休职工和特困家庭,在住房标准以内的房租提高部分,可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第二十二条 实行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补偿后,职工的购房、租房逐步按市场规则办事,住房面积、装修标准由职工个人决定,政府和单位不再限制。 第二十三条 从1999年7月1日起,取消单位“一家一户”的建房办法,不允许单位自行建房,需建房的统一到规划区内建房。职工普通住宅实行统一建设、出租或出售,并搞好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要积极开展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鼓励职工买房,启动住宅消费市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央、省、市驻平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改革的原则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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