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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业务,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 深化房改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1999年度住房公积金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的比例缴纳,提高公积金的归集和到位率。2000年公积金的缴纳比例达到6%。
2、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度必须建立。缴纳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县房委会批准,其应交的公积金可作挂帐处理,以后再予以补交。
3、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职工,不准出售公有住房,不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申请政策性住房资金贷款,不准实行住房补贴。
4、全县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交纳住房公积金。
(二)将住房补贴理入工资
1、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按照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10%的比例发放住房补贴,以后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将补贴比例增加到25%。
2、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职工为基本工资和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为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3、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月发放,及时缴存。住房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由各单位在发工资10日内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在经办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设立职工个人帐户,进行认真核算管理,职工可随时查询本人住房补贴的本息情况。
4、 在房委会的领导下,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参照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对住房补贴进
行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5、住房补贴专项用于家庭购买、建造、租住和维修住房。职工使用住房补贴,符合规定用途可随时支取。
6、住房补贴发放到法定的职工离退休之日,职工在辞职、辞退、离退休或出国定居时提取本息余额;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住房补贴专户;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7、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财政全额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从单位的收入中解决,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企业职工住房补贴,从公益金、房屋折旧和税后利润等现有建房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成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参照企业的列支渠道,由单位自行负担。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资金。
8、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房委会批准,可暂缓执行。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1999年1月1日起,按照成本价售房。新建住房成本价按规定的七项构成因素核定。1999年县城砖混一等结构新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20元。
2、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未参加房改的首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购房时,由售房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补偿,计算一次性补偿的工龄折扣为4.32元,并享受现行的现住房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10%的优惠。
3、1998年12月31日前虽已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应享受标准的,其实际面积与应享受的住房标准面积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计算一次性住房补偿,作挂帐处理。在今后调换或新购住房时,由售房单位从购房款中抵扣。
4、公有住房出售后按实际售房款10%提取住房维修基金,所有权、使用权归原房屋产权单位,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其利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利息不足部分由购房户按照住房面积分摊。住房进入市场交易后,其维修基金直接转到新购房户名下。
(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1、发放住房补贴后,公有住房执行成本租金,今后逐步过渡到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从1999年1月1日起,县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89元。
2、对退离休职工、非在职的社会救济户、优抚户,继续按照原规定的减免政策给予减免照顾;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下岗职工的租金减免标准,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积极培育公有住房售后交易市场
1、建立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准开、准入制度。要在对城镇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普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交易办法的基础上,稳步开放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2、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上市交易时,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进入市场交易以后,不得再申请和购买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
3、职工所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要按照规定交纳税费。
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进行制定。
(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2、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造价,适应困难职工购房的承受能力,政府控制土地一级市场,经济适用房征地时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土地补偿价格。
3、经济适用住房要坚持适用的原则,为降低造价,应适当控制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同时,政策规定减免的税费要坚决落实。
4、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优选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加强成本管理和质量监控,努力提高建设水平。
5、从1999年7月1日起,停止单位在自己的院内或征地自行建设住房。需要住房的统一到县规划的各住宅小区购买。
6、房委会负责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发公司和住宅建设公司,专门负责职工住房建设,建立起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宅的住房供应体系。
7、经济适用住房从土地划拨到减免有关税费,享受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是国家对职工住房的专项扶持,属于政府职责管理范围,具体由县住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领导和实施,计划、城建、房管、土地、财政、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1、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2、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
1、住房资金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管理。
2、房改资金要集中用于住房建设,优先满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需要,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3、要严格借贷款手续,用款单位要保证按期还本付息,使房改资金滚动发展,循环使用,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九)发展住房金融业务
1、 各商业银行要创造条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支持住房消费,搞活房地产市场。
2、 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3、 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4、调整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三、 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房改工作的健康发展
1、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房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房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房改工作的分类指导,选择不同类型进行试点,取得经验,推动全县房改工作顺利开展。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管好房改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充分发挥房改资金的作用。在加快县城驻地房改步伐的同时,要积极推进乡镇的房改。房管、城建、计划、财政、金融、税务、土地、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推进房改工作。
2、搞好深化房改的宣传。房改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为深化房改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健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要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监察机关监督。对违反房改纪律,揶用房改资金,以权谋私,搞不正之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深化房改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