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时期,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部分村居居民、单位违反《城市规划法》、《临沂市城市民房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没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房屋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等各类私搭滥建行为,严重地妨碍了城市建设和重大项目的实施,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给城市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维护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快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整治查处,特作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各类私搭滥建违法活动的,必须一律立即停止。
二、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翻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房屋,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房屋确权手续,旧城旧村改造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一律不得折算面积,一律不予任何补偿和安置。
三、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违法建筑,一律由违法建筑人(单位)自行拆除。不执行本通告规定及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兰山、罗庄、河东三区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四、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为各类违法建设活动提供帮助,凡为私搭滥建活动运送物料、建筑施工的,必须立即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设、交通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集中整治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对违法建设及时依法予以制止、认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各区人民政府要强化措施,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对有关街道、村居、社区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造成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各街道办事处和村居、社区管理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责任,广泛宣传教育群众,按照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违法建设的清理拆除工作。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