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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审批的手续


 
2003-03-04
  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工程设计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程设计资格按照归口部门分为电力(含火电、水电)、煤炭、冶金、化工、纺织、铁道等28类行业,工程勘察资格分为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四个专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各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申请办理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审批的手续如下:
  1.申请办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须填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五份,如实提职工概况、注册资金、技术骨干、主要技术装备以及曾做过并已建成投产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规模、工艺复杂程度等情况。
  2.申请甲、乙级证书的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初审部门将申请送行业归口管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经其组织专家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对于审定合格的单位,由建设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丙、丁级证书的单位,应先送单位所在地的市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对于审定合格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3.新建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两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部门进行复查。对于复查合格的,换发正式定级证书;复查不合格的,由原发证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回其证书。
  4.程勘察、 设计单位在资格审定三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对于在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单位,其申请升级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瞩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taT1书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重新申请。
[1999年7月22日]建设部《关卡印发(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1991] 504号第九条申请《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备所申请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资格的等级标准。
  第十条集体所有制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丙级30万元,丁级20万元)及章程。
  第十二条在大、中城市的城区和近郊区,不设立独立的丁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对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学会、协会等群众团体,以及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不发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审批制度。甲、乙级单位的资格,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部;丙、丁级单位的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其办事机构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综合管理勘察设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1991年7月13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1〕483号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2)持有国家规定发证机关发给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或《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
    相关政策法规:[1991年7月13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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