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从事城市和县镇土地开发、商品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城市综合开发公司),都必须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营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申请办理资质审批的手续如下:
1.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填写《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申报表》,如实提供公司经理、技术经济负责人和资金情况,以及公司曾承担过的主要开发建设项目及其质量等有关资料,经公司主管部门初审和公司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送资质审批部门审批。
2.一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公司,由建设部进行资质审查,并核发资质证书;二/三/四级的地方公司由省一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审查,并核发资质证书。
[1987年8月2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87)城房字第466号。
3.凡新组建从事城市和县镇土地开发、商品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开发公司,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持合格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原有的开发公司,未经资质审查的,都要补办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营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销营业执照。
4.资质审查的重点应是:开发公司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固定的办公地点,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的经营管理章程,以及与其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经济技术干部。
[1989年9月23日]建设部《关于颁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89)建房字第408号。
3.一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O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包括100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50人以上(包括50人);
(4)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设有经济师以上职称的总经济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各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5)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连续4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4.二级开发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60人以上(包括60人);
(3)有职称技术人员24人以上(包括24人);
(4)工程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的职称,配有助理统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5)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连续2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5.三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30人以上(包括30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10人以上(包括10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配有统计员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5)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以上或两个以上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的建设任务。建筑合格品率为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6.四级开发公司,只允许在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和县镇设立,其必须具备的最低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在以下范围内确定:
(1)自有流动资金50~1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10~20人;
(3)有职称技术人员3~6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助理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1991年7月17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审批新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建房[1991〕491号
今后确有需要成立从事城市土地、房屋开发的公司,按国务院[1990〕国发69号文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审批前,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公司由建设部进行资质审查,核发资质证书;地方的公司由省一级建委(建设厅)进行资质审查,核发资质审查证书。批准设立的公司持资质审查证书和有关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相关政策法规:[1991年7月17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审批新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建房[1991〕491号
1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