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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的程序


 
2003-03-04
 

  一、申办公证的程序:
  1、领取公证咨询单、申请表和证明表。用蓝、黑墨水钢笔或水笔填写表格,字迹要清楚可辩,内容要真实完整。
  2、根据咨询单和具体办证类型的不同准备相应证明材料。
  3、正式向本处提出公证申请,如实回答公证员的询问。
  4、经公证员初步审查并受理后,即向收款员交清公证费用。
  5、自受理之日起酌情在三至五个工作日内(需调查、补充材料的除外),凭咨询、收款收据取公证书。有特殊紧急情况可凭有关证明急证,本处将酌情予以照顾。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代理人申办公证应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遗嘱、遗赠、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以及其他法律行为公证和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代理人代办。
  二、申办公证一般需提供的证明:
  (一)、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国内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
  2、申请人为巳出境的我国公民的,提供有效护照(1-6页)的复印件。
  3、申请人为台胞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证照。
  4、申请人为港、澳同胞的,提供港澳同胞回乡证。
  5、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有效护照及侨居国的居留证。
  6、申请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提供有效护照或居留证。
  7、申请人为法人的,企业法人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提供法人代码证。(证,照需正本或副本原件)。另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的,均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还需提供户籍登记誊本。
  同一公证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如各种协议、合同公证),所有申请人均需提供各自的身份证明。
  (二)有关法律事实的证明
  1、申办收养、结婚、离婚、学历、学位、户籍与住所、死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聘书、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受刑事处分、外币及人民币存款、法人资格、公司章程、商标、专利权、合同、协议等公证事项,需提供相应的说明书及法律文书。其中正常死亡的需提供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诊断证明书》,公安派出所注销当事人户籍的证明;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书。
  2、申办出生、生存、未受刑事处分、关系、亲属关系、未婚、未再婚 、经历、继承权等公证事项,需提供符合本处要求的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其中申办亲属关系公证,还需提供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3、申办遗嘱、赠与、声明、委托、担保等法律行为公证,内容涉及财产及有关人身关系的,需提供有关产权证明及人身关系证明。
  三、需加帖申请人二寸免冠照片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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