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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公证是指公证机关确认招标活动真实合法的一种证明活动,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一种重要措施。
招标公证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根据法律规定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权举行招标活动;
(3)有明确的招标组织机构和招标规章,能保证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4)进行招标的项目及有关招标文件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5)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办理招标公证,招标方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
(1)填好的公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书;
(3)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招标的,委托单位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本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申办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办人的身份证明;
(5)上级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6)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邀请书或公告,招标活动的日程安排,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7)招标章程及评、决标的原则和方法;
(8)标底;
(9)招标领导机构;
(10)招标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
(11)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经济担保书等。
应当注意的是,招标公证申请一般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出之前提出,以便公证处对招标方的资格及有关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特殊情况下不得迟于投标程序开始之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