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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公证的申办手续


 
2003-03-04
  1.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申办公证时的客观婚姻状况的证明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一般用于出国留学、定居、结婚、涉外继承、收养等事宜。
  2.姻婚状况包括四种情况,即结婚、离婚、未婚及丧偶。所有当事人在申办婚姻状况公证时,都应提交本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为其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应根据自己的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结婚公证
  当事人应提交结婚证,公证机关凭结婚证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公证。原结婚证损坏或丢失的,当事人应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再到公证机关申办公证。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请办理结婚公证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然后凭结婚证办理结婚公证。
  因结婚时间较长,结婚证书已遗失,且婚姻登记机关的存根已不复存在,无档案可查的,当事人应提交确能证明其婚姻状况的单位证明及两个以上结婚时的见证人的证明。
  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1950年5月1日)前,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并为群众公证,经调查核实后可给予办理夫妻关系证明;有民间婚书,且在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公证处可为其办理结婚公证。
  (2)离婚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离婚公证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上述证件已经丢失或损坏的,当事人应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或向人民法院索取离婚证明,然后凭此才能申办离婚公证。
  (3)未婚、丧偶公证
  当事人在申办此两项公证时,应出具本人户口簿或户口管理机关的证明。公证机关凭此为其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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