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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请的拒办与复议


 
2003-03-04
  公证机关每受理一次公证申请并将该公证事项办理完结,首先要求该公证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受理条件,且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权利义务要合法;其次要求公证申请人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公证员有权对公证申请做出不予受理或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做出拒绝办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是指公证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时,公证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合法而做出的不予公证的决定。
  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在对公证事项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公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而做出的下予公证的决定。
  日前公证机关受理了一起申请人申办委托他人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公证员除对其身份证、房产所有权证进行审查外,为了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要求申请人补充婚姻状况证明,该申请人声你未婚并出示户口本做证。公证员认为户口本上的未婚记载只能做参考,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以对户口本上的记载加以印证。申请人不同意公证员的意见,拒不补充材料,在此情况下,公证员做出拒绝继续办理该项公证事项的决定。原因是如果该申请人已婚,且申请人与其配偶之间没有书面约定将拟售房产归单方所有时,申请人无权做出出售该房产的决定。
  在另一起案例中,一申请人要求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公有住宅的承租权遗留给其孙子。对这一公证申请公证员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因是遗嘱所涉及的内容不合法。遗嘱人所承租的房产在遗嘱人死亡之后是否出租、出租给何人是房产所有权单位的权利,遗嘱人无权处理他人房产的出租权。
  当公证机关对公证申请做出不予受理、或拒绝办理的决定,而公证事项当事人对上述决定不服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向公证机关索要不予受理或拒绝公证的决定,并执此决定和不服决定的事实、理由材料向该公证处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即可按公证程序的规定对公证机关的决定是否正确做出审查,并做出相应的书面答复。
  公证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拒绝公证是公证规则赋予公证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对公证申请及相关事实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的自由裁量权。而公证申请的复议是公证规则赋予公证申请人的权利,目的是防止公证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两种权利相互制约,以保证公证活动的正常运行和公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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