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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的手续为:
1、应向债务人(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还债的申请。企业的住所是指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申请破产应向债务人(企业)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凡重大、复杂的破产案件,按照规定的应分别向企业住所地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还债的申请。
2、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应当递交申请书。债权人的申请书应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情况,债权数额、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申请破产的事实、理由,并提出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写明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企业的财产状况、亏损情况,债权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及各自的债权数额,申请破产的理由、事实等事项,并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权清册、债务清册。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民事诉讼法》第206: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有:……六、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实际上只适用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破产还债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05条: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39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第21条。相关政策法规:《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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