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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手续是:
1、应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否则,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执行申请书不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当书人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国内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向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是在我国领域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4)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需要由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国有管辖权(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5)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由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当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3、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员记入笔录。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具体要求,需要执行的财产的名称、所在地,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等。
《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75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院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觉 《民书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的居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69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相关政策法规:《民事诉讼法》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