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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排污费手续


 
2003-03-04
  1.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附表的规定执行,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征收;
  2.排污费按月或季征收。排污单位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以从生产成本中列支。
  3.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排污单位经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代排污数量和浓度,可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停止或减少收费;在1976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以及有污染治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要加倍收费;
  4.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同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相关政策法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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