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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事故报告手续


 
2003-03-04
  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发生了有可能污染环境的事故的单位,应按以下步骤采取措施:
  1.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包括两方面内容:已发生污染的,立即采取减轻或消除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尚未发生污染但有污染可能的,立即采取防止措施,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2.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3.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污染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
  (2)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附有有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坏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坏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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