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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办理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手续


 
2003-03-04
  1.贷款对象和条件
  (1)贷款对象。凡由建设银行贷款支持建设的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物资供销、商业、旅游等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2)贷款条件
  ①在建设银行开立生产结算、专用基金帐户,企业资金活动通过建设银行办理。
  ②产品适销对路,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生产所需原材料、能源、运输等条件落实,经济效益显著,具有偿还能力。
  ③资金使用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按规定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了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
  2.贷款种类与期限
  (1)流动基金贷款。企业自有流动基金达不到当年流动资金计划占用总额30%,但其补充自有流动基金计划落实并能在一,二年内补足的,可申请流动基金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2)周转贷款·企业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所需正常、合理的资金超过规定比例自有流动基金部份的,可申请周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临时贷款。企业由于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和物资储备等原因,超过建设银行批准的年度借款计划的资金需要,可申请临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4)专用基金贷款。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等专用基金先用后提,已提专用基金下足时,可申请专用基金贷款。贷款数额不超过贷款期限内专用基金计划提取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3.贷款程序与方法
  (1)借款申请。企业借款须向贷款银行填报《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同时提交下例文件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②月、季、年供产销计划,财务计划,财务、统计报表;
  ③年度、季度流动资金借款计划表;
  ①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2)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企业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填制《流动资金贷款借据》,贷款银行按性质和用途审核发放。
  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第三方担保或参加保险的财产抵押。
  (3)贷款偿还。借款企业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偿还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应提前十天向贷款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不同意展期的,按愈期贷款处理,并向担保单位追偿贷款,或用借款单位抵押的财产清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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