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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定新产品价格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1.属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特定品种范围内的新产品,应当报请物价部门制定试销价格;
2.物价部门规定的特定品种以外的新产品,由生产企业自行制定试销期内的试销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试销期满后,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制定正式价格:
3.国家级试制计划中的新产品试销期为,生产资料类三年,民用消费品类二年;地方级试制计划中的新产品试销期依所在省级物价部门的规定;
4.制定新产品正式价格(包括前述“1”所指的试销价格)的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
(1)经有关部门综合评审后下达的试制计划,
(2)样机(样品)鉴定和试产后的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的资料;
(3)新产品单位生产的平均成本,
(4)批量生产能力、年商品量,
(5)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和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
[1987年9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82号
第十六条……
(4)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1990年10月17日] 国家科委、劳动部、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颁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0]国科发计字835号
第二十一条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属于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试销期为三年;民用消费品类新产品试销期为二年。对于技术难度大,试制期较长的重大新产品,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科委综合平衡并经国家物价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试销期,在试销期内,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成本。参照同类产品价格制定试销价格,报同级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试销期满后,依据价格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作价原则提出建议,报物价部门核定正式价格。相关政策法规: [1990年10月17日] 国家科委、劳动部、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颁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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