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凡利用各种媒体刊播、印制、设置、张贴有关药品质量和功效的广告,均属发布广告的行为。发布药品广告应办理如下手续:
1.广告客户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批表,(式样附后),方可发布药品广告。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事先提供下列证明:
(1)制药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证明文件。
(4)批准该药品生产的文号、说明书、商标注册证、颁奖证书。
(5)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药品广告或进口药品广告,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2.广告经营单位应按“审批表”批准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广告批准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发布,“审批表”应立案存档备查。
批准的广告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要更改,应重新申报。
3.下列药品,禁止发布广告:
(1)未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临床试用、试生产的药品。
4.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广告,须经药品生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