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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政府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新设一个企业或分立一个企业,或合并某几个企业后,有关人员应在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到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将视批准文件发放办理开业登记所需填报的表格。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填报如下表格:
(1)《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
(2)《资金信用证明》;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7)《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8)《企业联系人登记表》。
2.除了填报以上表格外,企业还应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材料:
(1)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2)企业章程及上级主管部门对章程的批复;
(3)经营范围内容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或者需行业归口部门审查同意的,应提交行业归口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国有资产划转登记证明;
(5)企业固定资产明细;
(6)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关系(包括自有自用、分配使用、借用、租用)证明,并附房屋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
(7)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人事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企业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
(8)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文件等。
3.企业将准备齐全的文件、证件、材料及填报完备的表格一并报送登记机关,向登记机关正式提出开业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经过一定的登记程序,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开业登记即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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