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权限
医疗机构的登记由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2、医疗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注册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八)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九)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有病员食堂的须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
3、登记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符合《条例》、《细则》及《办法》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联系单位:医政科 联系电话:422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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