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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范围
1、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或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1)县直接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
(2)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3)洗涤剂、消毒剂生产经营单位;
(4)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用工具等;
(5)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6)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
2、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县直管的除外) 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
(二)办理程序
1、监督科接到审核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现场审查验收(新改、扩建工程)。对职工食堂、餐馆应在十日内提出验收意见。
2、证件、查体及收费均委托县卫生防疫站办理。县卫生局审核验收后盖章生效。
联系单位:县卫生防疫站 联系电话:421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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