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管理登记是加强对统计调查单位的管理、规范其统计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和及时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重要的统计业务建设,同时也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了便于统计调查单位办理统计管理登记,现将办理程序公布如下: 一、统计登记的依据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二、统计登记的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统称单位),均应办理统计管理登记,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书。 三、统计登记的种类 1、注册登记:凡新建立的单位,应当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市级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在市统计局登记;区(市)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在区(市)统计局登记); 2、变更登记:已办理统计管理注册登记的单位,如发生机构分离、合并、迁移以及登记项目变动的,应在其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已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的单位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于三十日内到原负责登记的统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交回《统计管理登记证》。 4、对2002年1月1日前办理《统计管理登记证》的单位,到县统计局法规科办理《统计管理登记证》年检。 四、统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办理统计登记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填写《统计管理登记申报表》。 五、收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0]46号文《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对办理统计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单位领取登记证时,每套收取工本费50元。 六、行政处罚 市、区(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逾期不办理注册统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单位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登;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