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物价部门的检查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而申请复议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并办理如下手续:
1.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2.持有物价检查机构送达的处罚决定;
3.行政复议申请采取书面形式,说明事由、主要事实、法律或政策(文件)依据、要求等;
4.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原处罚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向原处罚机关上一级机关提出的,应同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交原处罚机关;
5.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6.申请行政复议及复议期间,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7.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82号
第三十二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1989年3月14日〕国客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89〕价检字178号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一方为申请复议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复议申请的提出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2)申请复议人应是被处罚单位和个人;
(3)受理复议申请的机构应是处罚机关的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
(4)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复议申请可以向处罚机关提出,也可直接向复议机关提出……。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