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所作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上诉应办理如下手续:
1、当事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日,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朗限为10日.上诉期限自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2、当事人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记明如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3、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当事人不愿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相关政策法规: 《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