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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就依照技术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应当遵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遵循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决定在本行政区划内,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设立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日常工作可以由该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适用前款规定。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1)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
(2)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格式文本的,一般应当符合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款。
以当事人之间往来电报、电传、信件作为合同文本申请认定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制作完整的合同文本后重新申请。有关电报、电传、信件可以作为合同附件。
(3)当事人就属于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当提交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必要的证照。
(4)个人就非专利技术转让订立的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并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确认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证明。
(5)委托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复印件。
(6)通过中介方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中介方应当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批准的中介机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登记。
(7)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使用“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木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名称,采用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范表述;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达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8)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9)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①法律和技术认定;
②分类登记;
③核定技术性收入。
(10)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对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补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完备,再行申请认定登记。
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
(11)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当事人约定鉴证或者公证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办理鉴证、公证后,申请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前办理鉴证手续。
(13)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行政复议程序请求复议。
(14)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解除,或者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15)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取得技术性收入后,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项目成本核算单,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16)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发现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确有错误时,应当及时纠正,撤销登记,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已提取奖酬金或者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17)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收取登记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同级物价局核定。相关政策法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