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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因此,要履行规定的手续。
1.机动车驾驶员分下列几种: (1)职业驾驶员(正式驾驶员),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2)非职业驾驶员,具有驾驶员技术而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3)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的;(4)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员的身体条件:(1)身高:驾驶大型汽车的,须有155厘米以上;(2)视力:双眼各为0.7以上或经矫正(如戴眼镜)后达到这个标准的;(3)辨色力:没有赤绿色盲或全色盲;(4)听力:左、右耳距音仪50厘米都能辨清声音的方向;(5)无精神病及足以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他疾病或身体缺陷。
3.年满18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规则,愿意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经驾驶员培训单位或驾驶教练员证明,填写《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异动登记表》,向车辆管理机关申领学习驾驶证。
4.持有学习驾驶证的人,年龄、身体条件、交通规则常识符合规定条件,经培训单位或教练员证明具有驾驶机动车技能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机关申领驾驶证。
5.实习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初次考试项目:(1)学科:口试或笔试交通规则及报考车类的机械常识;(2)术科:报考车类的驾驶操作。经考试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机关发给实习驾驶证或非职业驾驶证。
6.实习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半年以上并有一定经验的,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意见,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后,换发正式驾驶员证。
7.驾驶在驾驶证上签注的准驾车类以外的车辆,除规定可以互换驾驶车类外,都须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并在驾驶证上签注准驾车类,方准驾驶。
《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7条至第22条、第25条规定。相关政策法规: 《机动车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