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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会团体的登记手续


   
2003-03-04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办理如下登记手续: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成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3)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名称;
    b.宗旨;
    c.经费来源;
    d.组织机构;
    e.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f.章程的修改程序;
    g.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
    h.其他必要事项。
  (4)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5)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6)成员数额。
  4.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
  5.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6.申请人对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不予登记不服的,在接到书面答复后的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请求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复议请求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申请人对于民政部不予登记不服,在接到书面答复的珠10日内,可以向民政部请求复议。民政部在接到复议请求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国务院备案。
  [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国务院令第43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政策法规:[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国务院令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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