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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干部申请住房手续


   
2003-03-04
   1.离休干部夫妻双方只给一方配备住房,按职务高的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分配。在离休干部安置地点,其配偶已分配住房且面积不低于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一般不再分配;反之,仍应分配住房,但应将原住房交回,不得同时占用两处住房;对人口较多居住拥挤的营职以下干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留用一部分原住房。
  2.离休干部自愿回农村建房安置的,须由本人申请,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安置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明后,方可办理建房手续。按当地县、市军队离休干部的建房标准将建房费和建筑材料指标拨给本人。由当地政府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己,住房产权归已。
  3.离休干部在安置地点(指城镇)原有私房,一般不再分配住房,自愿维修、扩建的,由本人申请,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酌情一次拨给本人,部分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私房维修或扩建后,产权不变,以后维修自理。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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