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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手续


   
2003-03-04
   1.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对所经营林木种子能够正确识别种类、鉴定质量,以及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第二、具有与所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
  2.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后,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
  3.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
记,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第31号令相关政策法规:[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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