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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手续


   
2003-03-04
  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办理如下手续:
  1.省级以上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持开办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
  2.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持开办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
  3.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县(区)农业(畜牧)厅(局)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开办报告以及其主管部门同意的批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发给经营企业《鲁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逐项填写;
  4.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县(区)农业(畜牧)厅(局)对经营企业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5.县以下(包括个体)兽药经营者,须持开办报告,报县农业(畜牧)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6.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持开办报告,经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7.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8.《鲁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自批准之日算起。期满后需申请新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个体兽药经营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9.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按《兽药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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