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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种畜(种禽)进出口工作的手续


   
2003-03-04
  根据农牧渔业部(现改称农业部),1986年农(牧)字第20号文件规定,进出口家畜优良品种种畜(种禽),要先经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审批同意后,交由中国种畜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其程序如下:
  凡拟从国外进口或向国外出口家畜、禽优良品种种畜(种禽)的单位,必须先填写进出口种畜(种禽)审批表,如附表(一式四联)(此表系农业部制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均有此表备用,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好审批表,盖好申请单位印章后,先送交所在省、市、区畜牧(农牧、农业)厅(局)进行初审、考核,同意后加盖该厅(局)印章,寄或送到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审批。如获畜牧兽医司批准,畜牧司即会
  (1)将审批表的第一联寄给中国种畜进出口公司,由该公司与国外有关公司进行联系,并办理进出口有关事项,如与外商洽谈进出口种畜(禽)的数量、质量、价格、进出口时间、签订贸易合同以及组团出国选购或接待外商来华等;
  (2)将审批表的第二联寄到中国动植物检疫总所,请该所从检疫上进行把关;
  (3)将第三联寄给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接到审批表后,要主动与中国种畜进出口公司联系,商谈具体事宜;
  (4)将第四联留存畜牧司,如审批表未经批准,畜牧司会注明未批准的原因,并寄回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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