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者领取被物价部门的检查机构查获的非法所得中应退还部分款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办理如下手续:
1.收到退款通知或见到退款公告后,在物价部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被处罚单位或指定的物价主管机关领取退款;
2.购物收据(包括私人购物时的缴款小票等)、接受服务后的缴款凭证;
3.收到退款后在有关凭证上注明领款人情况并签章;
4.过退款期限的,无购物或收费票据的,购买者已将多付价款计人生产或经营成本的,购买者属于非法经营或转手倒卖的等,不予退款。
实践中,查获通过压级压价等非法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凡能退还出售者的,物价部门都予退还。出售者领取退款条件和手续同上。
(1987年9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通知国发[1987] 82号
第三十条……
(2)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用户;
(3)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1988年5月24日〕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通知[1988〕价检字21S号
第五条物价检查机构应责令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在处理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购买者超过规定退款期限的;
(2)购买者无购买凭证或收费票据的;
(3)购买者已将多付的价款计入生产或经营成本的;
(4)购买者非法经营或转手倒卖的;
(5)其他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