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起诉。起诉应办理如下手续:
1.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果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第35条所确定的人民法院。
3.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立案并通知原告;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了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法》第109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第35条。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相关政策法规:《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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