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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2003-03-04
    (一)变更姓名:根据省公安厅鲁公户[1999]35号文件规定,公民变更姓名必须理由正当。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办理变更;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的,需要材料:1、本人申请;2、单位或村居证明。
    (二)变更姓氏:根据省公安厅鲁公户[1998]61号文件规定,父母为16周岁以下子女变更姓氏的由生父母双方协议一致提出申请,16周岁以上变更姓氏的,需要材料:1、本人申请;2、改为生父或生母姓氏的,须出具本人与生父或生母关系证明。
    (三)更正年龄:根据中组部[90]组通字21号和省公安厅鲁公治[1996]128号、鲁公户[1999]35号文件规定,公民年龄原则上不能更改,确与本人实际年龄不符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公民通过不正当渠道将年龄更改,现要求改回的,公安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视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需要材料:1、个人申请(16周岁以下由父母申请);2、单位、村居证明;3、申请人户籍证明;4、原始户口材料(老户口档案、医院出生登记、户口迁移证存根等);5、干部、工人需出具人事档案材料证明;6、派出所调查询问笔录;7、派出所综合调查分析报告。
     (四)、变更民族: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规定,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同意后到派出所办理手续。需要材料:1、本人申请(18周岁以下由父母申请,18---20岁由个人申请);2、单位证明;3、县级以上民族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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