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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手续


   
2003-03-04
   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申领、换领、补领的手续如下:
  1.申领临时身份证的有两种对象:一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领而尚未领到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领到新证的;二是年满16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的中国公民。应当申领临时身份证。
  2.临时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住址。临时身份证有效期分为一年和二年两种。第一种申领公民,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身份证;第二种申领公民,发给有效期为二年的临时身份证。
  3.临时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具体手续由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第一种申领公民,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身份证;第二种申领公民,必须持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或者出生、公证等能确认本人身份的其他有效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身份证。
  4.申领临时身份证,应按规定履行手续:第一种申领公民,应当在其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加以注明,并交本人近期标准相片一张;第二种申领公民,应当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本人近期标准相片二张。
  5.第二种申领公民迁出本户口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持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载有身份登记内容的证明,向新的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重新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临时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证件损坏、丢失,应当申报换领或申报补领临时身份证,并在《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记载或者重新填表;换领或者补领临时身份证的,应当重新编号,原编号作废。
  6.第一种申领公民领取了居民身份证和第二种申领公民解决了常住户口问题并领取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回临时身份证。
  [1989年9月15日]公安部《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政策法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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